法律界朋友陳教授坐船環遊曼哈頓,我和她隔空談紐約歷史:
讀史於研究法學何益?
1、我讀史知紐約原先為荷蘭屬地,稱新阿姆斯特丹,後於1664被國力趕上之英國攻占為宏約克親王,而改名紐約,知荷蘭小國先轉型,成功商業化,既能從西班牙獨立而成強權,然較大之國英國後來趕上,大國國力雄厚(但革命、爭議也多),後美國從英國獨立成功,是因美國大、遠、又有法國幫助之因。
以此歷史,才能知兩岸關係立法之方向(小國、大國之興替先後)。
2、法律界常言,各國比較法,宜以「工商業化紀元」看各國法律及比較:各國工商業化的時程不同,法制化的程度亦宜不同,切莫過度法制化(治)窒息生命力,所謂deregulation 之謂。
3、知時程、知興替、知法治化之合適程度,乃不至失去民族自信心,快樂一些。
4、1988年起我往來兩岸之間,即對大陸的經濟發展很有信心,知兩岸法律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