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友俞百羽律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法學素養深厚不在話下。其最近準備將其著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付梓,並邀本人作序。既被賦予此一殊榮,敝人即花了甚長時間,將百羽兄投入數年心血所完成之嘔心瀝血大作,仔細研讀完畢,深覺架構完整、內容豐富,蒐羅了許多相關的國內外判決,並取其精華,加以深入之剖析,對相關學者之見解亦能夠綜整、比較,進而提出自身的意見,甚至自繪比較圖、象限圖圖表,加以闡釋說明,確已達到徹底融會貫通的境界。尤其,難能可貴的是,百羽在第五章結論部分,自行繪表分門別類、明確地表達其對此議題之獨獲創見,誠然勇氣可嘉。法律係社會科學,難免有仁智之見,但其毫不閃躲的表達意見後,正可提供其他法律學者作為進一步論辯之基礎。單就此而言,俟本文正式付印出書後,百羽對社會大眾所關心之問題,例如釋字第509號解釋本身、該號解釋與刑法條文間之關係、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如何取得平衡、刑事與民事程序如何區隔、公眾人物與一般私人是否該適用同一標準、國外法院判決之原則如何適用於國內……,其已作出了具體之貢獻,該書日後必將為國內眾多習法者所引述、討論,敝人深感敬佩。

誠如百羽在文中所述,按我國刑法之誹謗罪原採所謂「真實抗辯原則」,即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須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得豁免刑責。然前揭釋字第509號解釋將「真實抗辯原則」放寬,使被告僅需證明自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縱使其後查證所言確非真實,亦得免於同條第1項之「誹謗罪」刑責。是前揭釋字第509號解釋乃以從、解釋「真實抗辯原則」,縮小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的適用範圍為方法,嘗試兼顧憲法對於「誹謗言論」與「名譽權」的保護。前述所引,即為本文討論之基礎所在。

其後百羽討論到美國案例法上所謂之「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真實抗辯原則」、「雷諾茲特權」(Reynolds Privilege),再討論到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適用於民事侵權行為,當然不免涉及不同之學說。再加上民、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本有不同,「指涉對象」、「指涉內容」又有不同之處理標準,均使本文之法理分析所涉龐雜,駕馭不易,但百羽卻能夠清楚剖析,自成一家之言,足可見其法律學養之深厚。

當然本文也不免觸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位階等高層次問題,本文並就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詳加剖析闡述,並旁徵博引摘述了諸多國內外相關判決,百羽對判決內容且均提出了其專業的看法。當然,看法妥適與否,不免有仁智之見,但起碼可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吾等均知,釋字第509號之解釋客體是針對刑法規定作出,其意旨是否能夠貫徹在民事名譽侵權訴訟中?「合理查證原則」是應該類推釋字第509號之意旨於民事訴訟中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抑或是作為判斷過失責任成立與否之輔助判準?而這區分兩者間差別之實益何在?百羽就此等問題提出了大哉問,並就民事訴訟之誹謗案件提出質疑,原告是否要就誹謗性言論之「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尤其,在我國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的架構下,是否宜基於憲法價值考量,針對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架構進行有限度的合憲性調控?似值得有識之士進一步之剖析與釐清。

綜上所述,仔細拜讀百羽之大作後,我有數點感想,謹供各界先進參考:

第一,本文中蒐集了許多美國、澳洲、歐盟之相關判決,百羽就案件事實、法院判決、判決理由逐一詳細剖析,再提出自身之意見,頗具參考價值,更讓我想起當年在美國撰寫案件摘要(brief)之辛苦過程。

第二,百羽在當學生時,一定是很會做筆記,他在本文中特別喜歡繪圖和製表,讓爭點所在,綱舉目張,一目瞭然,讓所有閱讀者都能夠輕易聚焦、掌握重點,連我這個對於此領域頗為陌生之門外漢都能夠有了粗淺的理解,本文確已達到法律知識宣導、傳播、討論之神聖目的。

第三,從本文論述過程中,可清楚得知,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如何取得平衡(依本人淺見,此名詞似較折衝為佳,更符合原意),又涉及民刑事法律本質上之差異,以及「公眾人物」、「一般私人」身分上之不同,牽扯複雜,因此之故在大法官、學者丶法院判決間都有仁智不同之見解。百羽在本文中所表達之個人意見亦非絕對真理,亟盼有興趣之學術界、實務界飽學之士,能夠競相參與討論、提供意見,讓法律界能逐漸形成共識,導引出更明確、可資遵循之一致性處理原則,以免因判決結果不一,難以預測,導致社會大眾「恐龍」之譏。

最後,百羽所選擇研究之題目,恰好是近幾年來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矚目的問題,因誹謗所引發之民刑事訴訟案件繁多,例如「三億男」案、「特殊性關係」案、「假學歷」案……,此時確須儘速建立一致性、可預測、公平合理之處理原則,以維護司法獨立、超然、公正、客觀之形象。本文順利付梓後,雖不必然會洛陽紙貴,但一定會引發法律界之高度關注。再加上,百羽現係執業律師,未來在代理處理諸多誹謗訴訟案件時,自然能夠將理論與實務充分結合。所學能夠化為所用,並對法律界做出實際貢獻,誠然是世間一大樂事也!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法學博士
胡大民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