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劉先生,平常愛喝酒,有一天被朋友邀到一個小酒吧喝酒,大家都知道,在酒吧裡面,常常小姐跟你玩吹牛、玩骰子遊戲,那天他們就玩這樣的遊戲,他明明記得,每一次玩一百塊,輸的人要付一百塊,結果玩玩他就醉了,第二天醒來,店老闆跟他說,你已經輸了一千八百萬,並且有好幾個兄弟,施壓叫他簽發一千八百萬的本票,並利用這些票請律師跟他討債。
因為牽涉到本票,這些集團也了解法律的規定,知道賭債是一種自然債務,在法律上不能獲得法院的認可,並且法院不會去對這種自然債務強制執行,所以他們又將這個票據轉讓給第三者,因為第三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常常被推定是善意第三人,由善意第三人對發票人請求票款,發票人不能再拿出賭債來做為抗辯的理由,經過第三人過個水之後,等於黑的突然被漂白了,這是學票據法的人的基本常識,所以這個集團就將票據轉讓給第三者,然後由第三者來申請本票強制執行。
這樣的案例,一審的時候,劉先生委託別的律師,請求對本票債權確認債權不存在,地方法院就根據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判決劉先生必須給付一千八百萬,到了上訴第二審,他才來找我。
我當年大學畢業的時候,開風氣之先,和後來成為大法官的黃茂榮教授對判決作廣泛的研究,把判決例系統化,做了很紮實研究的苦功,我大概看過一千多個票據法的判決,並且根據判決,去把他歸類及體系化在票據法的各個條文的下面。
譬如說有關票據的善意取得,以及什麼原因才能夠抗辯,我大概就整理了三四百個判決,然後把他歸納及分類,所以我看過的判決實在是很多,一般法律系的大概也沒有像我看過這麼多票據法的判決,後來這個判決的系統化,編成一本書叫做票據法案例體系,由植根出版社出版,現在要看案例的話簡單多了,可以從網路上查詢,當年沒有網上查詢,這一千多個判決,可是一筆一筆親手剪貼而來的,剪貼了以後把他系統化,所以說現在的人要研究學問可以說是幸福、方便多了,
我們當年是用這樣的苦功做起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在1982年,就已經編成一本票據法案例體系了,所以訓練出我做學問的基本功夫,著重系統化及綜觀全體系,尤優於目前的網路查詢只對單項問題查詢。沒想到,書中自有黃金屋,竟也幫劉先生從法網突圍。
我在接了這個案例以後,非常仔細的去看有關的筆錄,因為有善意第三者受保護的規定,不好辦。好死不死,被我看到,轉讓給第三者,有一個問題就是,因為本票都有一個到期日,被我抓到三張票其中有兩張是在到期日以後轉讓,有一張是在到期日前就轉讓,到期日以後的轉讓,法律有一個術語叫做「期後背書」,就是到期日以後的背書。
因為票據的轉讓都是要通過背書的方式或者是無記名的方式來轉讓,這個轉讓就牽涉到期後背書的問題、期後轉讓的問題。期後轉讓的效果就是:原來可以抗辯的,仍然可以抗辯,不會產生善意第三人受保護的問題,也就是說它是善意第三人受保護的一個例外。
原來的抗辯有很多,譬如說你用票去跟人家買貨物,那個貨物如果有瑕疵品質不良的話,可以主張瑕疵品質不良的抗辯,但是如票已經轉讓給第三人的話,執票人受到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買受人對第三人不可以抗辯而不付票款,但如果是期後背書的話,買方他拿到不良的貨品,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仍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是在買賣的情形。那像本案的話,它是賭債,賭債我剛剛講過它是自然債務,債務人在法律上可以抗辯,法院就不能強制執行,不能判決出票人敗訴。
有這樣一個自然債務的抗辯,同時又有這個期後背書的問題,就仍然可以對這個善意第三人(執票人、請求人),來作出抗辯,所以,最後法院就判決,執票人只贏六百萬,輸了一千兩百萬,這個發票人被帶去酒店,賭骰子,所輸了一千八百萬的,就變成只須負責六百萬,贏了一千兩百萬回來,那一千兩百萬佔三分之二,這關係很大,剩下的六百萬,我幫他推薦了一個在警界關係非常好的律師,來幫他處理這個六百萬,最後大概用三、四百萬和解解決了。這個比原來一千八百萬可以說是打了兩折,減輕了很多,避免他的房地產都會被拍賣一空,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從困頓中突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