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初在海西褔州、廈門、汕頭考察刑事訴訟實務,聽海西司法記者、律師、法官之見聞,摘錄如下:

A君與B君、C君合股甲公司,因與B君、C君在經營上有些岐見,鬧得不愉快。B君、C君與該偏遠縣委書記D關係密切,D指示公安局長E以A「破壞公司經營秩序罪」名義刑事拘留A君,經過七天,A君身體不是很健康,不得已簽下轉讓股權予B、C之轉讓書,才獲得釋放,幾千萬的資產損失殆盡。幾經申訴無效果,D也已經升任廳級幹部,後經高人甲指點分兩個階段維權:

第一階段

絕口不提D、E等高級幹部,只針對科級基層幹部,控訴其非法刑事拘留及B、C侵吞私人資產,刑法根本沒有所謂「破壞公司經營秩序罪」。並透過關係,取得全國人大某副主任之批示應進行清查平反,文件下達省高檢,終於啟動對非法刑事拘留、非法侵吞資產之調查,而當年承辦的基層人員也招供出罪刑;並且多人也招供是D、E指使他們的;

第二階段

等取得了這些基層承辦人員招供係D、E指使之筆錄後,始發動對D、E之控訴,才獲得成功。甲認為假使於第一階段即對較高層之D、E控訴,會因為牽涉較大而不好辦,辦不下來,所以成功關鍵是分二階段,且高人甲首先要求A君絕對不能透露是甲為其策劃、進行一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