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失業率很高,更加擴大了連鎖加盟店的招攬,加盟者只要付加盟金就能夠開店,自己當老板,面對這麼多的加盟系統,我們要提醒有意參加加盟的人要注意慎選加盟系統。

曾經辦過一個案例-xx玫瑰園加盟,在這個加盟案例,我的當事人來跟我說,她加盟以後,xx玫瑰園,又在附近大概隔三、四百公尺的地方又成立一個同樣品牌的加盟店,新店開了以後,因為距離太近了,她的業務量馬上就受到20%的影響,低了20%,已難於生存,她來尋求法律幫助。

因為我們蔚理出版社曾經出版過一本「加盟店法律問題的研究」,所以她認為我對加盟有研究,就委託我幫她起訴。我考慮到加盟總部對我方的訴求,預判對方可能會答辯說:加盟店做不做得起來,涉及到個人經營能力的因素。

但這個案子我認為比較明顯可以請求賠償的因素是,在法律上有「積極侵害債權」,就是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也就是簽約雙方對對方除了依契約條款負責以外,還應該負誠信跟忠實的保護義務,不去做一些積極的動作,反而讓對方受害,法律上叫做附隨義務的違反,除了契約本身的主義務以外,也要負一些附隨義務,那這些附隨義務包括不侵害到對方的人身權益。

譬如說我們去上百貨公司,上百貨公司主要是買東西,一方是賣東西、一方是付錢,賣東西、付錢是主義務,但是除了主義務以外,百貨公司也有附隨義務,不能地面濕濕的没有弄乾淨,地滑讓旅客跌倒了,否則,應負違反附隨義務的賠償責任,保護旅客的安全不讓他跌倒這叫附隨義務,跟買賣本身的主義務是有區別的。

加盟店的主要義務是,一方提供經營技術指導,另外一方提供加盟金,這是主要義務,除了主要義務以外,也不應該允許在太近的地方開第二家店,我們認為這是加盟主應該負的附隨義務,否則的話,太近又開店,近到隔壁再開一家,只有加盟主賺到加盟金,但加盟店的收益卻嚴重的受到影響,那成何體統?我們是法治社會,不應該容許加盟主單方面考量自己的獲利而濫行允許在附近開加盟店,侵害已加盟店的權益。

近年來也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情況,某些加盟主賺飽了加盟金,但加盟店卻因開了太多家而分薄了獲利,最後一家家倒閉,而加盟主再跑去大陸依樣畫葫蘆,相同模式又再賺一遍。

在這樣的案例裡面,我們就主張說,三、四百公尺確實太近了,而且數字會說話,新的加盟店在三、四百公尺外的距離開店以後,每個月的營業額都下降20%,開店前,前面半年、前面一年,她的營業數字是很穩定的,就因為在三、四百公尺又開了第二家店,馬上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第四個月都降低了20%,數字會說話,我們就認為,這太近開店已經構成附隨義務的違反,屬於一種不完全給付跟積極侵害債權,我們苦口婆心的跟法官訴求這一點。

但是很無奈的,法官不能感同身受,竟然判決加盟者(受害者)敗訴,我們奮鬥了很久仍然没有獲得成功,没有辦法贏得法官的共鳴,加盟者(委託人)受到五、六百萬的損失,這五、六百萬就這樣泡湯了,而且在法律上没有辦法獲得救濟,連這樣有積極動作在太近的地方開店的情形,都没辦法獲得救助,其他没有積極加害度,純粹不成功而各說各話的加盟案例,更不可能請求賠償獲得救濟了。我們的法律也没有針對加盟採取規範,這是傳統民法不足的部分,讓我覺得遺憾,因此建議加盟者一定要慎選加盟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