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股市內線交易不斷,早就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多年來監管機關成效不彰、捉小放大的結果,就是累積到此次樂陞案一次爆發!
今年5月31日,日商百尺竿頭公司宣布將以每股128元的不合理高價收購國內股票上櫃公司樂陞科技,經投審會核准,樂見其成。但隨後公開收購屆期,交割款卻未入帳,之後在8月22日,百尺竿頭公司宣稱因作業延誤,交割款新台幣48億餘元須延到8月底才能匯入,而承銷卷商中信證券竟然沒有察覺苗頭不對,仍同意延期,不料到了8月30日,百尺竿頭公司竟然宣布放棄收購,導致股價持續下探新低,股票跌停鎖死,散戶想賣都賣不掉,到最後變成全額交割股,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
雖然本案經檢調努力結果,樂陞董事長許金龍已於日前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然而縱然許金龍在刑事上被判決有罪坐牢,在民事上也不直接等於對投資人有賠償責任。得利者縱然獲判有罪,沒多久出獄後又是一條好漢,但被害人所損失的財產若無法要回來,又怎算是真正的正義?
然而本案至目前為止卻僅見刑事程序啟動,卻遲遲未見「投保中心」在民事程序上的作為,證交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171條等雖然規範了證券詐欺的「刑事責任」,但在證交法第20條第3項同樣規定了「賠償責任」。
而以刑事程序而言,當事人要被判決有罪,法官的心證必須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但在民事程序,要判決當事人勝訴,法官在心證上只要達到所謂「證據優勢」,相信應該是如此即可,也就是說,在民事程序要勝訴其實是比在刑事程序上要判決有罪要容易得多。而本案目前樂陞董座已經聲押獲准,代表已有相當的犯罪嫌疑,但民事程序卻遲不啟動,「投保中心」有無適時善盡其保護投資人的任務?
姑且不論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後,效能不彰,多淪為「門神」的酬庸作用。召開董事會之前,最重要的會前準備會通常也不會邀請「獨立董事」參加,導致「獨立董事」多變成董事會上表決的「人頭」。但是本案中樂陞公司經理人與董事在公司法及證交法上相關的賠償責任,沒有提出民事訴訟又怎能釐清?
在民事訴訟上,有件很重要的事,就是所謂「執行實益」,縱然獲得勝訴判決,若被告已經「脫產」或真的沒錢了,那訴訟還有什麼意義呢?目前樂陞公司已被打入全額交割股,股價跌破20大關,則該公司殘存的價值還有多少?能不能夠滿足對所有投資被害人的賠償責任?為何「投保中心」仍不速起訴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樂陞公司之財產以保障投資被害人未來的「執行實益」?到底在等什麼?
考量本案投資被害人眾多,其實「投保中心」若「苦民所苦」,真的站在保護投資人的角度,應把握時效,速對本案相關人士或公司提起民事求償,並登高一呼,號召團體訴訟,由「投保中心」作為訴訟擔當人,以保障被害者權益。否則,被害人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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