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老牌的航空公司復興航空,疑涉內線交易。11月21日市場傳出「停飛」的消息,股價於盤中跌停,後因公司否認而打開跌停,但盤後民航局立即發布興航停飛的消息,打臉興航否認之說,證交所決定「重」罰150萬元。
本案可能涉及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罪,所謂的「公司內部人」,在實際知悉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而違反該條的刑責,則在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上開條文乍看之下似乎頗有一回事,實際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多年來我國股票市場內線交易不斷,但每每被抓到卻大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不是獲判無罪,就是繳回犯罪所得宣告緩刑,小老百姓散戶信心盡失,只能淪為待宰的「瘦羊」!
究其所以,證交法第157條之1有著太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何謂「實際知悉」?何謂「重大影響」?何謂「消息明確」?由上開的構成要件如何勾稽出內線交易的「因果關係」?在在增加了內線交易的定罪難度,也間接的助長了白領犯罪的風潮!
為何白領犯罪這麼可惡?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有些人的犯罪是迫於生活環境的無奈、迫於所受教育的不足、迫於從小失怙沒人疼愛而產生的反社會性人格,然而,這類人犯罪,由於先天上已經不會給人什麼好感了,常常一被抓到就是「竊鉤者誅」; 但白領犯罪卻往往相反,通常是生活環境優渥、接受過高等教育薰陶、在健全家庭中成長也不致產生反社會性人格,因此,身處這種條件下卻還選擇犯罪,其可責性應該比一般窮人還要高,也因此對之的處罰應該更重!但司法實務顯然不是這麼想,繳回犯罪所得就能緩刑,置因家貧而「竊鉤者誅」者於何地?
前述證交所「重」罰興航150萬元!興航都已經營運不良至此了,還差那150萬?況且罰的還是「法人」,不是「犯罪者本人」。這就是白領犯罪的所謂「以本傷人」!為何?因為有錢人是不怕罰錢的,更何況太多迂迴的方法可以用了,重整、破產、人頭公司五鬼搬運等等不一而足。有錢人怕的只是有錢沒得花,坐牢就是個好方法,但依照目前內線交易的實務定罪比率,真正進去坐牢的人有多少?再對照投保中心代股東民事求償的績效,散戶恐怕只能期待白馬王子的出現來救亡圖存?
就此,證交法第157條之1,在涉及「公司內部人」的情況下,實應採「推定的因果關係」,由「公司內部人」就其非屬內線交易負舉證責任,考量舉證的公平性、證據距離之遠近及難易,應做此解釋。否則,內線交易的受害者範圍廣大,若再僵化適用法律導致白領犯罪之橫行,不只是讓眾多散戶投資人受損,更使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崩解,降低外資投入意願,進而影響整體經濟局勢,值得思考。
尤其本案興航疑似計畫性的倒閉,今年8月才在辦理現金增資、開放員工認股,豈難道是「印股票騙鈔票」,想在倒閉前能拿多少是多少?再對照今年3月出售旗下還在賺錢的「復興空廚」予同集團的「中興保全」,更使人合理懷疑興航早有預謀在資產轉移!要停飛還予以否認,致使當日多少投資人誤信興航官方說法而導致鉅額損害,興航已然盡失誠信!公司高層醞釀多時的計畫,開個臨時董事會,讓人猝不及防宣布解散,以為就能下台了事?
本案疑似計畫性詐騙案,屬惡質到了極點的白領犯罪,在犯罪行為數的認定上亦應注意,依據「一行為一罰」原則,包括以脫法行為賣掉「復興空廚」淘空公司資產、宣告倒閉前還增資「印股票騙鈔票」、要停飛還予以否認製造假消息影響股價、在消息公布前內部人涉嫌放空與買賣股票等,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相關犯罪者至少也要判個二十年徒刑,司法正義是否能夠彰顯,就看這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