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於今早(1月11日)舉行臨時股東會,在現場小股東及眾多員工的一片抗議聲中,照預定計畫通過公司解散案,宣告興航正式結束,同時並選出三位清算人,在接續的清算程序中,公司以清算人為負責人,興航原董事長林明昇可謂是正式下崗了。
自去年11月興航片面宣布解散後,股價不斷跌停,員工頓時失業,小股東與員工皆叫苦連天,然而興航高層始終堅定方向,任由期間第三方如張國政或遠航方面表示願意接手,皆不為所動,堅持走向解散一途。然而公司剩餘資產扣除負債後,股東還能拿回多少?公司沒有了,眾多員工的生計又將何如?
在法律上將人分為兩種,「法人」與「自然人」。法人例如公司,是一種虛擬的人格,隨著清算為解散登記後,法人格即消滅,是一種有限的責任,只要公司結束,法律上的責任隨之結束,縱然公司結束後負責人背負著對眾多股東及員工的道義責任,亦在所不論。這或許也是為何興航在對公司走上解散一途態度如此堅定,執行力如此之高的原因?
今見臨時股東會外員工無奈的抗議,實感沈痛,然而在法律上公司的責任隨著清算結束、解散登記而消滅,而興航高層或計畫如此,惟小股東及員工均為一般市井小民,又能耐興航何?
究其病灶所在,宜追究「自然人」之責任,因自然人非如法人之虛擬人格,只要解散登記就可解免責任,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乃是始於出生,而終於死亡,而本案興航縱然因為進入清算程序以清算人為負責人,將來解散登記後公司即不復存,亦無礙於董事長林明昇個人責任之成立。
而觀本案大眾所抗議者多聚焦於興航本身,而對於董事長林明昇個人較少著墨,亦多為口號呼喊而未為積極司法行動,只能坐視興航至解散登記後解免公司責任。尚不若斧底抽薪,直接訴究董事長林明昇之個人責任,方為正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