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業法於1965年制定,52年來均未大幅修正,自1995年政府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以來,至106年1月11日終經立院三讀通過大幅修訂條文。由於本次電業法修訂幅度甚大,故謹整理節錄重點如下:

一、兩階段促進電業自由化

1、將電業切割為「發電業」、「配輸電業」、「售電業」。輸配電業維持國營,但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

2、修法後一到二年半內,開放再生能源發電及售電。

3、修法後六到九年,台電轉型為控股公司,其下切割成發電公司與輸配電二家子公司。發電廠與配電網路分離(廠網分工),並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促進電業間公平競爭。

二、設電價穩定基金

基金來源包括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撥款、基金之孳息等。

三、限時去核電化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前,全部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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