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當時,百萬紅衫軍倒扁遊行,正轟轟烈烈的進行著。而邱毅及檢察官均提起了上訴。

在我的盡心辯護之下,台灣高等法院於2007年判決邱毅全部無罪,判決時任總統的阿扁全部敗訴。這時,距陳水扁2008年5月去職,只剩下一年了。

從2000年3月起算,邱毅已和陳水扁打了七年官司,而從2003年5月我受委任辯護開始我已奮戰了四年,這期間環境多變,阿扁由告邱毅的原告,變成國務機要費等案的被告,台灣繼續的「內亂」,大陸的綜合國力卻不斷加強。

這讓我想起一個所羅門國王的故事:兩個女人在爭一個孩子,難分難解,都說自己才是那孩子的親生母親,所羅門王說「用刀把孩子切成兩半,一人一半」,那孩子的真正親生母親馬上說放棄,所羅門就把孩子判給了她。

如今,台灣有人高喊「愛台灣」,是否能像那真正生母一樣,放棄將台灣分裂成兩個陣營?這才是真的愛台灣。

同理,包括台灣人在內的中華民族、東亞人民,從1840年鴉片戰爭起,因為國勢衰弱而被欺負了一百多年,愛台灣、中華民族、東亞的有識人士,也不應搞對抗,應互相愛護,抓住台灣、中華民族、東亞的難得機遇,共同努力,促進東亞的統合,繁榮經濟,提升文化,改進大家的生活。

本此,身為台大法律系的一份子,我衷心期盼:法律人能夠擴大共識,減少歧見,多發揮人性及法律系的光明面,增加合作。

但讓人無奈的是:當年我們年輕時在台大法學院「弄春池」畔,批評民主、法治,然而,三十年後,人們對以這些人為代表的「台大法律人」的主政者,仍然進行批判。

為何這些法律系畢業的從政者難於互相溝通?這是否和其職業有關?因為法律系畢業的同學,注定畢業後各奔東西,且因職務上的不便,難於再相聚琢磨共識,例如,律師不便私下見法官、檢察官,逐漸互相孤立,一旦從政,亦難於改變習慣,所以,與不同黨或同黨不同派系之人,亦難於溝通、互相孤立,也就是長久之後,法律出身者大都或多或少有「自閉症」現象,不溝通、難於溝通,反而,錢或權可能成為溝通的工具,許多「政治獻金」及貪污就是這樣形成的。

我感到很欣慰的是:在邱毅被陳水扁控訴一案,合議庭採取了我的陳述及辯護意旨,真正做到了「獨立審判」,不問當事人是「總統」還是平民,依據法律、證據及對法律的理解,判決「總統」敗訴,不受「權力」的影響,也沒有「錢」的問題。

這就是司法獨立的可貴,法官能有智慧正確判斷的獨立空間,這是現代法律人所追求的境界,我深有體會。

當然,此案之所以能夠臻此境界,也可能它並非「關鍵重要性案例」,它不像2004年「連宋與扁呂」的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或「國務機要費」案,或關鍵性影響總統大位,或關鍵性影響卸任總統的自由,而本案只是涉「誹謗」的輕案,無關宏旨,賭的並不大,輸的也輸得起,當事人不會像國務機要費案那樣以各種手段反擊司法,故法官有較大的獨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