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司法獨立或不獨立,有時倒不一定是外人的干預,而是法官自己的人格特質及個性,法官是否有抗壓力與是否具備平常心?
令人易於想像2004年,連宋與陳呂間關於總統大位之選舉訴訟,法官之決定影響總統大位,法官所生的心理壓力之大,都可能使法官變得跟平常不一樣而不自知,個性強的法官可能擠壓合議庭中個性弱之法官的空間,甚至是否有依法進行合議,都值得懷疑。
同樣的,檢察官也有個性問題。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進行的特別快,被侯寬仁起訴,也涉及總統大位,可見侯的個性很「殺」,還被馬英九反告「偽造筆錄」,雖然被判無罪,但足證筆錄明顯對馬不利。
馬英九被起訴後,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也顯見侯寬仁的起訴很「殺」,馬英九被纒得可能不能競選總統,因而必須一再出庭、委請律師團隊大力辯護,才能經過一、二、三審的考驗,一一撥開被侯寬仁纒住的法網而見清白,想必「品學兼優」的馬英九內心深受煎熬。
而擁有「裁量權」的侯檢察官,在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的「難看」情形下,也不會受到任何制裁,也不須要回頭再從初任檢察官從新學習啊!這就是檢察官之裁量權的可怕。
所以,司法獨立的更高境界,應不只是不受外力干預,還應提高到法官、檢察官內在的自由、公正以及不自我孤立於社會的最大多數的正義感,甚至是,雖然自己是少數意見,卻是未來的正確道路,美國Holmes 大法官被認為偉大,就是從「少數意見」開始的。
同理,特偵組要不要起訴扁及其家人?起訴幾個案子?起訴哪幾個人?也都有裁量空間。所以,才會發生反而由陳興邦法官、蔡守訓法官除判決外,對陳致中「另行告發」的問題,二位法官都認為特偵組檢察官「遺漏」了。
而李英豪法官對葉盛茂一案,在檢察官起訴的同一批事實中,依職權逕自「追加」了圖利罪,也顯示了李法官認為檢察官「遺漏」了圖利罪!為何李法官可以逕自「追加」判決,而蔡守訓、陳興邦須向檢察官「告發」?
關鍵在於法官對「同一事實」可以追加判決罪名,反之,如果是不同事實,則僅能「告發」,但二者認為檢察官「遺漏」則為同一,都認為檢察官的裁量空間「遺漏」了。我們應對檢察官的個性、殺氣大不大、有無平常心、是否公允、裁量是否允妥,一個好的檢察長尤應督促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