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永欽檢察官對邱毅以五項行為提起公訴,其中四項一審、二審均判無罪,其中一項,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許檢察官起訴的裁量,略比侯寬仁好一點。
但這已不是邱毅運氣最背的時候,他最背的是,2004年3月19日「衝撞高雄地院案」,因319槍擊案,連宋以近3萬票落選,藍營群眾聚集高雄司法大廈要求查封票櫃,邱毅被高雄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首謀妨害公務提起公訴,被判刑一年二個月確定。
相較於2004年3月26日「衝撞中選會」一案,僅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高雄地檢署多起訴了「首謀妨害公務」,其刑責比違反集會遊行法重多了,所以,326案得易科罰金,且至2006年才一審判決,而高雄319案則重判並於2007年3月快速三審定讞,邱被拘提入監服刑,還好,後來減刑,仍接任下屆不分區立委。
類似的,2006年百萬紅衫軍倒扁遊行案,施明德等人被以違反集遊法提起公訴,亦未涉及「妨害公務」,該案我也擔任辯護律師團成員,台北地方院於2009年判決無罪,足見2004年高雄地檢署裁量權的「殺氣」重多了!
更不幸的是,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該案的法官都「速審重判」,將邱毅送進高雄監獄,比起同類的326衝中選會案及紅衫軍案,對邱毅是不公平的!其中,高雄地院對邱所聲請「迴避」,到判決確定仍未裁定,高院、最高法院也都不管(請參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令人驚嘆寫判決在其手,法官權大,事實上愛怎麼寫就寫的出來。
雖然律師會因為認為「該贏」未贏而情緒上受到影響,但也有因為贏的漂亮而感到欣慰的時候。譬如,這一件代當事人和時任「總統」打官司,竟能勝利,就是這一類了。
回顧歷史,公元一七三0年(雍正八年),在「曾靜謀反」案中,曾靜辯稱「受呂留良著作」所惑而謀反,雍正赦免了直接行為人曾靜,但非行為之人且已死了40年的呂留良卻被判「開棺剉屍」並連累數萬人或處死或流放,堪稱雍正所造的「大冤案」及「文字獄」,然而,270年後,我們的時代已經進步到可以和「總統」打官司,也可以贏的地步,怎不令人感觸萬千。
此案之後,扁、珍反「攻」為「守」,自己反而陷入國務機要費等弊案中,先後被陳瑞仁檢察官提起公訴,被蔡守訓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其中二案,並於2010年11月確定而執行。
其中,號稱「深綠」的陳瑞仁檢察官對當時仍是現任「總統」的夫人提起公訴,並依法留下「將來」追訴總統的預言,格外不容易,讓我回想起近三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同學時,陳是少數於嚴肅研讀法律之外,不失甚為幽默快樂的人,想必他是以幽默快樂的人格特質,減輕了工作上的壓力吧?
可嘆的是,我們兩人,一個在朝、一個在野,多年來也不方便分享他的心情,只能回憶三十年前在台大法學院「弄春池」畔「貓仔」說笑話時的神情,那時還蠻快樂的。
2009年11月23日陳敏薰在台灣高等法院承認為求職位而送珍1000萬元,選擇「誠實承認」,變更在一審否認的說詞,係迫於事證及情事,選擇了「誠實面對是最好的策略」吧?
誠如宋朝呂祖謙在「易說」訟卦中說「凡訟之為道,當以誠實為先。誠實則『利見大人』,事不實則不利見大人,而利見昏迷之人矣。雖誠實而『不利涉大川』,恃其實而訟,則訟極而陷溺其身矣」,在訴訟實務上,至少當評估面對的「事證」,要顯得誠實,才能「利見大人」。
作為法律人之一,當我看到「法律人總統」阿扁,雖熟知法律實務但仍陷入法網,實在百感交集,此時的心情讓我從「外在」強制力的法律,重新回來思考「內在」的養心。
回顧宋明時期,陸九淵、王陽明的「心學」及朱熹、呂祖謙的「理學」,我認為內心的修養與外在的法律,同等的重要,誠如陸九淵所說「理在吾心,吾心即理,良知良心所固有,故主張發明本心,注重反身而求的養心,只有存心養心的內心自我悟求,才能見心明理,達於易簡。」
否則,繁複的法律條文及程序,仍阻止不了知法的人違法亂紀。講到為官的「修心」,則呂祖謙的「官箴」,恰可作為官場「慎始」的警世明言:
官箴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則知所以持身矣。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然世之仕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以為不必敗。持不敗之意,則無所不為矣。然事常至於敗,而不能自保。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借使役用權智,百端補治,幸而得免,所損已多,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司馬子微《坐忘論》云:「與其巧持於末,孰若拙戒於初」,此天下要言也。當官處事之大法,用力簡而見功多,無如此者。人若思之,豈復有悔吝耶!(呂祖謙「少儀外傳」,呂祖謙全集,第二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