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近日陳姓小模遭性侵劫殺案,嫌犯程姓男子坦承犯行後,卻供稱其女友兼陳女閨密的梁姓女子才是主謀,讓梁女臉書遭2.4萬網友留言謾罵。但嗣後檢方卻認監視器畫面內女子並非梁女,證實梁女當時並不在犯罪現場,而將梁女當庭飭回,使得許多先前在梁女臉書謾罵的網友紛紛刪除留言。

本案謾罵的眾網友所涉者,乃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應如何區分?在實務上雖然誹謗罪較不易成立,然而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卻是時有所聞,則誹謗罪中的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是否亦能適用在公然侮辱罪,而使得該罪亦不容易成立?

按公然侮辱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本案中不涉及事實描述的謾罵,而誹謗罪則是建築在基礎的事實錯誤上,也因此在誹謗罪中,若能證明所言為事實,則可阻卻違法,但在公然侮辱罪則未必。

為何?因為理論上,誹謗罪所保護的是名譽,而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則是內心的感受,而人的內心是很脆弱的,有時候縱然被說中事實,內心還是會受傷,所以才有公然侮辱罪之設。

然而話雖如此,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之規定,在刑法的體例上卻列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下,論理上列於同罪章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有適用。易言之,雖然理論上,誹謗罪保護的是名譽,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內心的感受,然而在刑法的章節安排上,兩者卻同樣位於妨害名譽罪章下,也因此有學者將內心的感受解釋為感情名譽,使其符合法律體系章節上的安排。

若採上述解釋,則兩罪之設皆為保障名譽,而刑法第311條乃為保障言論自由而設之折衝規定,且言論自由具有憲法位階,其適用範圍自及於公然侮辱罪,故縱係公然侮辱罪,亦應有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規定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