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科學之客觀性與方法論
一千年來,程朱理學、陸王心學及陳亮、葉適功、用之學的形式影響中國人思想甚大,天下非程朱即陸王,或轉為經世之實學。呂祖謙於公元1175年召開鵝湖會,試圖調和朱、陸思想之爭論,其有關求同存異、泛觀廣接,不私一家之哲學思想,相當於西方之社會科學之客觀性及方法論,特有益於當今。
作者以法學為業,從楊日然教授、王澤鑑教授、林文雄教授深習源自西洋之社會科學之客觀性、價值相對主義、邏輯經驗主義、新康德學派之法學方法論、馬克思‧韋伯所論之「價值中立」、Karl Popper將「反證可能性」作為客觀性之學說,在法官之自由心證中求生存,關心判決是否客觀之無數案例,亦驚覺呂祖謙之方法論與言論,與法之客觀性及社會科學之客觀性同義也。尤其,台灣之政治人物出自法律界,更應該帶頭推廣此客觀性之認識,以廣大為心、求同存異之作為,否則,天下不寧。此外,兩岸之和平發展及求同存異,關係至大,呂祖謙之言論亦切用也。
2、 理學在法學上之運用
法理、事理、證據「你講不講理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已成人們口頭禪,可見世人無形中受理學影響甚深 ! 因此,雖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然而,至少相對之各方都應講理,爰輯呂祖謙關於理學之言論。
理學運用於法學上,不只是法理,還包括事理及證據,誠如1977年陳傳岳大律師教余「你法理沒問題,須加強事理」,會事理與法理同重也。尤其,當法無規定或有解釋空間及自由心證之空間時,更應明事理。甚至,理想之法律本身亦係依理而制定。違反事理之法律為惡法,應予修訂。理與「自然法」相通,理之細節隨時代而變遷,但根本之天理不變,亦同於德國法律哲學家Stammlen所說的「內容可變的自然法」。
3、 心學在自由心證之運用
天下事,雖依理而已,但「理一分殊」(如原、被告都要求法官「公平」判他贏),「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執雙方說破了一堆理,甚至各有各的理,但是,回到本源,也可能只是「心」怎麼想而已 ! 心一改,諸理即現。
呂祖謙同朱熹、張栻一樣是理學大家,但也不排斥「心學」,泛觀廣接各家說法,不私一說,是其特色。特輯其關於心學之言論。
運用在法學上,心即「自由心證」,雖自由心證非絕對自由,須依據法律、法理、事理、證據、判例、學說、證言,但這些浩瀚依據,最終敵不過法官之自由心證。
運用在政治上,很多政論節目及名嘴說了一大堆理,其本源或只是「藍心」或「綠心」而已 !
以下特別摘錄陸九淵關於本心與訴訟之關係之論說供參考
斷訟是本心
四明楊仲敬(簡)時主富陽簿,攝事臨安府中,始承教於先生。及反富陽,三月二十一日,先生過之,問:「如何是本心?」先生曰:「惻隱,仁之端也;羞惡,義之端也;辭讓,禮之端也;是非,智之端也。此即本心。」對曰:「簡兒時已曉得,畢竟如何本心?」凡數問,先生總不易其說,敬仲亦未省。偶有鬻扇者訟至於庭,敬仲斷其曲直訖,又問如初。先生曰:「聞適來斷扇訟,是者知其為是,非者知其為非,此即敬仲本心。」敬仲忽大覺,始北面納弟子禮。故敬仲每云:「簡發本心之問,先生舉是日扇訟是非答,簡忽省此心之無始末,忽省此心之無所不通。」…(陸九淵集,卷三十六,年譜,中華書局版,487~488頁)
(編者注)
現代法官常在諸多證據、法理、事理堆中「自由心證」,自由心證亦為「本心」,是正或非正,豈可不自重哉?如為是,則每案皆如聖人功德事。
4、 事功之學
在法學上之功能部分理學家批評「功利」說 ! 然而,今日在資本主義之下,反而是極端功利社會,以鴻海、富士康、台塑、台積電等企業養民或八十萬人或數萬人,不同於千年前之農業時代,是理學、心學應不排斥功、用之學或事功之學,爰編輯理學家呂祖謙關於兼容功、用、力行之言論,以切用於當代。此部分係呂祖謙重史學,亦與「功利學派」陳亮、葉適等人為友之原因
(見第1章),而不同於其他理學大家。
運用於法學上,法官之判決宜考慮「社會觀感」及法的社會功能,勿成為大眾所認為之「恐龍判決」。惟「事功說」只是參酌,不能採取極端的功利主義,畢竟,司法應獨立,不宜過重的牽就社會觀感而為判決,但判決不應孤立於社會功能。
5、 文學在法學上之運用
文學既可載道,亦可歌詠人生,陶冶性情。少了詩、文,人生也太無趣了。呂祖謙重文學,編「文海」、「皇朝文鑑」,喜三蘇文,作「古文關鍵」一文,評述、標注唐、宋大家之文章,奠定「唐宋八大家」之基礎,而別於其他理學家視文學為「玩物喪志」。
運用在「法律」上,法學家、司法官、律師之論文、判決、訴狀均須以「文」表達,切忌「詞不達意」。好的法學論文、判決、訴狀,必須情、理、法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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