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近日看到前總統馬英九被起訴,從實務上來說並不令人感到意外,同案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既然已被判決有罪,則同案的共犯馬英九又怎麼逃得了?但案情姑且不論,這個案子倒是可衍生出一個饒富興味的問題,檢察官的定位為何?
這問題可以簡化成「廣義的司法官vs.行政官」,或「司法獨立vs.行政一體」。以檢察官目前產生的途徑,與法官相同,經過司法官考試及格,一起受訓期滿分發,就這個角度來說,檢察官似乎是廣義的司法官。大法官釋字第392號也曾經表示過:「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
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說,既然「偵查」屬於廣義的司法程序,黃前檢察總長竟還將在偵查中的案件向馬前總統報告,似乎即有妨礙司法獨立之虞,不甚妥當,以致被認定為「洩密」。但若從另個角度來說,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法務部又在行政院轄下,但法官卻隸屬於司法院,體制上兩立 ; 且檢察官所掌「偵查」、「訴追」、「執行」等,都是屬於主動性的行政事務,與司法權的被動特性迥然不同,似乎應劃歸行政權在邏輯上比較說得過去?
在這個層面上來講,若檢察官行使的是行政權,該案當然不可能是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親自辦理,則基於行政一體,當黃世銘的下級檢察官向身為上級的黃檢察總長報告後,黃世銘再跟行政權的頂頭上司總統馬英九作職務上報告,又怎麼會是「洩密」呢?這樣說似乎也言之成理。
只是在目前的體制下,既然大法官都已經講了,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屬廣義司法之一,則黃世銘居然在「偵查」中向執掌「行政權」的馬英九報告,顯然破壞「司法」獨立,被判決「洩密」自然不意外。
只是話又說回來了,在一般人的認知當中,「偵查」就是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與司法權不告不理之「消極被動」的特性完全不同,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行政權。而現今為何要司改?不就是因為司法得不到人民普遍的信賴,而司法為何得不到人民的信賴?不就是因為有些法官的邏輯偏離了一般人民的邏輯? 時值司改之當下,這個問題可以好好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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