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1999年發生921大地震,這是我們這一生有史以來最大的地震,震央南投縣7.3級,連台北市僅4級,我們都在睡覺中驚醒、害怕。幾千人在樓塌中喪生,真是不幸,令人深覺人在大自然中之渺小。真所謂「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地震過了不久,李登輝總統發佈了緊急命令,命令:不可以拱抬價格。
其中我曾經接辦這樣一個案例,當時因為停電,很多人需要發電機,有一個企業集團以從日本進口小型的發電機為業,因為要發電機的人很多,發電機的供應量一開始的時候很少,所以價格就飆漲,引起公平交易委員會跟調查局聯手調查,有没有哄抬物價,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跟緊急命令的規定。
根據當時緊急命令的規定,有違反的話,還有刑事責任,所以有特別刑法的味道,這個進口發電機的企業集團就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跟調查局調查,為什麼比一般的市價貴,並且被移送地檢署法辦。
被移送有二個人,一個就是這個集團的第二代黃姓負責人,還有一個就是負責銷售發電機業務的梁姓協理。我接到這個案子以後,非常細心地看相關卷證資料,就負責人的部分,我們提出證據,證明他在1999年從8月到11月都在國外,雖然是公司負責人,但是並没有實際負責這項業務,所以賣多少價格它也非其決定,跟他無關,根據這一點檢察官也去調查出入境資料,證實他確實這一段時間没有在國內,没有指揮這樣業務,所以檢察官就對負責人做了不起訴處分。
第二點對實際負責業務的協理,我很仔細的看了有關的資料,發現被檢舉、被告所謂賣價比較高的訂單,他的訂單日期是9月21號到9月23號,這一段時間為什麼賣得最貴,因為貨少,還來不及大量進口到台灣,臨時有很多人要叫貨,經銷商把價格就撐高了,等過了一段時間,從國外較大量進口進到台灣,價格就掉下來,所以被檢舉涉及到不法的訂單,即所謂高價格的訂單, 根據資料是9月21號到9月23號的訂單,以後的訂單就明顯没有那麼的高價。
所以我就提出答辯:既然涉及到不法的是9月21號到9月23號的訂單,但緊急命令是9月27號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法律有一個原則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9月27號發佈緊急命令, 必須以後的行為有哄抬物價的情形,才會觸犯刑事責任, 9月27號以前的訂單9月21號到9月23號的訂單,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就應該無罪,後來檢察官也根據這一點,對梁姓協理做了不起訴處分。
這個案例是因為突發的921大地震造成市場價格激烈變動,任何人都没有經驗,因為台灣下緊急命令只有這次,所以說辦案並不一定只依靠經驗,當没有經驗的時候,你腦筋要想得細,去比對各種法律要件及證據,提出精密的辯護,也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案例二個人都獲得不起訴處分,這是我的921案例,印象深刻。
看看梁姓協理為了工作,必須扛起責任,但內心深層又覺得扛不起責任,很怕坐牢,而對律師寄與厚望,於是焦慮不安,終至獲不起訴處分,才鬆了一口氣,我也為他的躲過一劫覺得喜樂,但我們沒有成為好朋友,可能是他需要忘掉這一段可怕的煎熬與回憶,甚至包括對律師的記憶,這就是律師的宿命,不論成功與失敗,都不是當事人美好的回憶!有一首歌:忘了吧!再想它又有什麼用?還不是煩惱多一重…。因此,當事人多會選擇忘了吧!這一段相逢,已隨921淡化在我們的記憶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