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稱日前欲到住家附近超商購物,卻被警察盤查,要求出示證件,李主委表示台北市已經變成警察國家,但值勤警員卻認為他們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在合法盤查。
看到這則新聞勾起筆者多年前遙遠的回憶,想當年我也是出門想要買便當,卻被三個警察攔住,劈頭第一句話:「你是台灣人嗎?」然後就要我拿證件出來,不從就給你施壓,說要錄音再多加一條妨礙公務。姑且不論警察問一個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是不是台灣人,算不算是公然侮辱,純粹就盤查以法論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與本案比較有關的大概是前兩款: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本案中員警有何「事實足認」李永得涉及犯罪?難道只是因為穿夾腳拖?但一般具有理性之人都知道,預謀犯罪的人會穿比較便於行動的鞋子,又怎麼會穿夾腳拖?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有事實足認…」,顯然無法成立,除非員警的邏輯嚴重偏離一般民眾的邏輯。
那唯一比較有可能成立的,自然落在該項第1款「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但合理懷疑的標準何在?需不需要有什麼樣的「客觀事實」或「跡證」作為基礎?這些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沒有講,於是乎,在公共場合穿夾腳拖就是有犯罪嫌疑?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得很漂亮,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但在執行面上,「合理懷疑」沒有客觀的標準可循,實際上已淪為警察的「主觀臆測」,用「主觀臆測」架空「合理懷疑」的法律規定,然後還要說自己是「依法行政」?
《警察職權行使法》保障人權的「合理懷疑」規定的精神都已經被「主觀臆測」淘空了靈魂,如同行屍走肉的法律還要被拿來當成「依法行政」的擋箭牌!
當然,員警值勤的辛勞無可否認,但值勤辛勞也不能作為侵害人權的藉口,公權力侵害人權,從來都不會缺冠冕堂皇的理由,昔日白色恐怖時代,警總的刑求逼供難道不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