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呂氏春秋‧慎大覽‧察今)

傳統的儒者、理學家長期以「仁」、「道」、「理」從「內心」制衡君權,但碰到「抓狂」的君主,還是沒有辦法,於是君權、專制造成了中國的衰弱 !

於今不同了,兩岸各自發展了不同的法治,權力受到了「外在」的法治及人權的制衡。在台灣,已經發展到了可以和總統打官司的程度。這是自清末「變法」後的結果。

公元2000年陳水扁總統告立法委員邱先生「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一案中(2000年邱對媒體說陳之財產不當增加),我作為辯護人,經閱卷研究後,於2003年7月15日提出「答辯及調查證據聲請狀」,指出:

1、偵查中未依慣例傳訊告訴人陳水扁有違常規,且陳已擔任總統,理應「寬宏」,是否有委任律師提告或還想繼續告有疑義,應傳總統說明;

2、關於財產不合理增加,因先有2000年2月李敖、李慶元出版「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述及,被告基於確信,並非毫無所本,應無實質惡意,不應構成誹謗;且總統候選人應高度受公評,依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無「實質惡意」,應不為罪;

3、關於吳淑珍之股票:依前述李敖、李慶元之著作及二李於2000年2月22日之記者會報導吳之股票估值一億元,被告較保守僅估7500萬,且願以5000萬元購買,有相當理由確信並非明知而不實陳述;

4、關於吳淑珍賣股票:因被告願以5000萬購買,當然擔心吳私下賣,且林瑞圖已先質疑吳私下賣,被告之提出質疑,並非無所本;

5、關於與股市炒手炒作部分:亦是前揭書所提,被告僅質疑「是否」和股市炒手炒作?

6、關於在彩券公司「插乾股」部分:是邢姓人士向台北地檢署告訴,被告只是陪同邢姓人士去,並非被告所告,地檢署有資料可查證。

其後,台灣高等法院於2007年判決邱委員全部無罪(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69號判決),判決當時的現任總統全部敗訴,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這時,距陳水扁2008年5月去職,只剩下一年了。從2000年3月起算,邱委員已和陳水扁打了7年官司,而從2003年5月我受委任辯護開始我已奮戰了4年,這期間環境多變,阿扁由告邱委員的原告,變成國務機要費等案的被告,並在2010年11月有二罪判決確定。但台灣繼續「內亂」。

在邱委員被陳水扁總統控訴一案中,合議庭採取了我的陳述及辯護意旨,真正做到了「獨立審判」,不問當事人是「總統」還是平民,依據法律、證據及對法律的理解,判決「總統」敗訴,不受「權力」的影響,可貴者,總統也未以權力影響司法。

這就是司法獨立的可貴,法官能有智慧正確判斷的獨立空間,這是現代法律人所追求的境界,我深有體會。當然,此案之所以能夠臻此境界,也可能它並非「關鍵重要性案例」,它不像2004年「連宋與扁呂」的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或「國務機要費」案,或關鍵性影響總統大位,或關鍵性影響卸任總統的自由,而本案只是涉「誹謗」的輕案。

作為法律人之一,當我看到「法律人總統」阿扁雖熟知法律實務但仍陷入法網,實在百感交集,此時的心情讓我從「外在」強制力的法律,重新回 來思考「內在」的養心,如宋明時期陸九淵、王陽明的「心學」及朱熹、呂祖謙的「理學」,必須認為內心的修養與外在的法律,同等的重要,誠如陸九淵所說「理在吾心,吾心即理,良知良心所固有,故主張發明本心,注重反身而求的養心,只有存心養心的內心自我悟求,才能見心明理,達於易簡。」否則,繁複的法律條文及程序,仍阻止不了知法的人違法。講到為官的「修心」,則呂祖謙所編「少儀外傳」中所錄「官箴」,恰可作為官場「慎始」的警世明言:

官箴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則知所以持身矣。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然世之仕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以為不必敗。持不敗之意,則無所不為矣。然事常至於敗,而不能自保。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借使役用權智,百端補治,幸而得免,所損已多,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司馬子微《坐忘論》云:「與其巧持於末,孰若拙戒於初」此天下要言也。當官處事之大法,用力簡而見功多,無如此者。人若思之,豈復有悔吝耶 ! 〉(引自呂祖謙「少儀外傳」,呂祖謙全集,第二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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