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熱門的新聞,大陸安麗的傳銷公司分梯次一萬五仟人到台灣旅遊,這個牽涉到傳銷,傳銷是一個跨國界的制度, 台灣有台灣安麗, 大陸有大陸安麗,當然他的總公司是在美國,這些傳銷的工作,十多年來我可以說是三不五時就會碰到案例,曾經承辦過安麗、仙妮雷德、美兆、直銷公會的案例。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一些傳銷案例是這樣, 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傳銷制度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就是你要做傳銷,有關制度包括怎麼分獎金,制度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第二點如果參加人的收入主要不是來自銷售商品的合理利潤,而是在按人頭數算獎金,就會變成非法的傳銷,所以非法的傳銷跟合法的傳銷的界線,就是在參加人的收入主要是來自銷售商品的合理利潤而不是在於拉人頭的佣金,這是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界線。

問題是什麼叫做合理利潤什麼叫做拉人頭的佣金,哪一邊是主要的,有二個概念是重點,一個叫做「合理」一個叫做「主要」,其界定是很模糊的,就會有一些傳銷業者,他們自認為自己是合法的,但是有時候會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違法的傳銷,甚至違法傳銷有刑事責任,所以地檢署調查以後也有深入偵辦提起公訴的。

除了公平交易法以外,銀行法有一條叫做「吸金」:吸收存款給不合理的高額利潤,給不相當的高利益,雖不是銀行,也可能造成違反銀行法有刑責的結果。所以說傳銷有可能被同時用公平交易法以及銀行法來提起公訴。

這些案例我至少就接過二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是三光吉米鹿,翁姓姐妹是被起訴以後才來委託我,後來辯護結果是判決確定無罪。關鍵在怎麼判斷合理利潤, 以及介紹人頭作為主要收入,界定在哪裡??因為經驗的緣故,我會做一些數學的分析,最重要的要點是這樣,分成二種情形,第一種就是:如果有同類的商品就和同類的商品做比較是否合理利潤,如果没有同類的商品的話,就看退貨的制度,如果有退貨制度,而且實際上能夠舉例證明想要退貨的人可以退到錢,有這種事證的話,就可以證明有合理的利潤,因為有合理利潤就不怕人家退貨,法令上有解釋這些案例,所以根據這一點,法院就判決三光吉米鹿的案子負責人無罪,銀行法部分也判無罪。

也就是說,剛才講的,參加人的收入主要是來自於銷售商品的合理利潤,已經先從傳銷法律把它認定是合法的,既然它是合理利潤,就没有違反銀行法裏的吸金條款,銀行法的要件是說以高利潤吸引人家投資跟吸金,人家為什麼願意把錢拿進來,就是答應給人家高利潤,所以高利潤做為吸金的誘餌,那剛才講說既然已經認定傳銷的合理利潤,那就不是高利潤,就不是「吸金」了;

第二個就是它確實是有商品,所以是銷售商品的合理利潤,參加人拿到銷售商品的合理利潤而不是金錢遊戲裏面的那種吸金的高利,二個是不同的,因此違反銀行法就不能成立。所以辯銀行法不能光辯銀行法,還要同時辯是合法的傳銷,用傳銷的特別法來讓違反銀行法的部分本身變成無罪。

否則,如果不懂傳銷裏面的合法傳銷,就没有辦法去解釋為什麼不成立銀行法之違反,光是辯銀行法不去理公平交易法便很難辯的,因為一般法官對公平交易法不是常常接觸,所以光看銀行法,法官就容易判依銀行法入罪,你必須讓法官明白讓法官了解,說有個公平交易法是銀行法的特別規定,而不是所謂不是銀行為什麼涉及到銀行法,因為法官下意識會認為不合法的銀行也就是地下錢莊違法,所以你一定要舉證證明它是合法的傳銷,它不是錢莊,不是非法的銀行,不構成銀行法之違反。

對於社會上有很多失業的人會去參加傳銷,奉勸對於初步參加傳銷的人,第一、要找信用好的,是否已經是做了很久的公司 ; 第二、要有能力判斷傳銷是否有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 第三、最重要的,要判斷商品有没有被虛化,是不是實質上在銷售商品,如實際銷售商品又有合理的制度,這就是合法的傳銷。參加人要有判斷力,不然的話,誤闖非法的傳銷,不但錢没賺到,自己身還要受牢獄之災,不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