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舊快速交替中,1992年台灣實施「公平交易法」,這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台灣版,台灣在美國的貿易談判下,被迫接受了這個法律。
當時,黨營事業、國營事業、法令保護獨占的民營事業,占領著經濟的重要領域,說到要反托拉斯,有些不倫不類!我在台大法研所上碩士班時,就修過廖義男教授的「經濟法」,它以德國法為本。德國法也是戰後為了「分裂」德國之巨大企業,防止大企業被利用於支援戰爭,德國接受美國的法制觀念而立法的。
但我當時一直以為這個法律在台灣不易出現,所以沒有很花很多時間反托拉斯。沒想到,不到10年,1991年竟然真的公佈了公平交易法,並訂於次年實施。當時我還在萬國法律事務所,和謝穎青律師、張嘉真律師,合寫了市面上的第一本「公平交易法解讀」,由洪美華負責的月旦出版。美華也是台大法研所的學妹,有傳媒、出版、發行專長,該書竟銷售了10萬本,無形中,我們三人也成了律師中關於反托拉斯法的專業律師。
之後,我更被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郝柏村先生提名,擔任剛成立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於是,突然間我由「律師」變成了副部級的「政務官」。在主委王志剛博士、副主委廖義男博士的領導下,與黃茂榮委員、李伸一委員、王弓、朱雲鵬、洪禮欽委員共事,開創了台灣反托拉斯、公平交易的第一頁。在該三年中,法律學者向經濟學者學經濟,經濟學者向法律學者學法律,收獲很多。
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任內開創了許多先例,直到2010年仍流行的房屋預售契約的「契約審閱權」是其中一例。對我個人而言,以唸法律的,能夠有機會和學經濟的委員共研「產業經濟學」,收益良多,增加了許多經濟及企業發展的視野。
我的體會是:1、從農業經濟快速轉型為工商業經濟,較容易有高經濟成長率,台灣先行,1990年以後的大陸更是如此;2、在發展工商經濟的初期階段,人民資金少,只有能力做中小企業,一般常出現國家資本、黨營資本及法令保護獨占之民營資本做較大企業;3、如不准民營資本,則走入「社會主義」,但「改革開放」後則已不同;4、因此,所謂「市場」法、「競爭法」之實施不宜過於激進;5、這是較晚進之新興國家為了「快速發展」不得不如此,人們也不必對此加以過份的非難。
在個人方面,我深刻地體會到,我們面臨一千年來的巨變-由農業社會轉型進入工商社會。這種變遷是近1000年前宋儒朱熹、陸九淵、呂祖謙時代所沒有的,也是王陽明、曾國藩所未能體會的。理學家所謂「理」,局限於儒學(四書、五經)、官場及農業社會,而現代的「理」包括科技、經濟、理財、國際、法律…,可多了,更難「窮理」及「格物致知」了。我們面對這種巨大變遷,是幸也是不幸。幸是躬逢其時,一千年才有的機遇,卻讓我們碰到了,是何其幸也!
從把握社會瀑差價值,以創造財富之機會而言,貧窮的農民經階級流動,有能力的人有可能變成大富(如王永慶、松下幸之助),學者可能由狹隘的「儒」變成廣泛的科學家、醫生、工程師、律師、股票經紀人、藝人…,多彩多姿。
反之,如說不幸的話,人們必須很辛苦,從新學習,經驗豐富,卻不再可靠,例如:我小時候跟老爸學農事,和後來學成律師,完全不相干。同時,也有很多人剛從農村來,為了都市的一間小房貸款20年,也真是辛苦!我認為,我們這一代的機遇也比不上王永慶、松下幸之助那一代幸運,他們來的早,可以「占有」的坑比我們多一些,我們這一代還有下一代,愈來愈難有較好機會了。
是以,在台灣中小企業居多,多數人必須很辛苦地求生存,只有很少數的,中小企業有機會變成大企業。台灣的電子業是其中的佼佼者。
在這樣特殊的產業經濟下,台灣執行公平交易法當然和有較長產業史、市場發展較久的歐美先行國家不同。無奈,我們法律系教授很少提及歷史變遷的道理,他們多數只是以不同國家的「橫切面」作比較、解析與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