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島咖啡是一個兩岸著名的案例。上島咖啡店,原始大概有七、八位股東,之所以能夠那麼快速的佔據大陸市場,原因是七、八個股東當時有一個協議,每一個人分配二、三個省,各自在二、三省發展,就快速在各個地方都可以看到上島的店,這是他成功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因為大陸很大,台灣人來這邊做,如何能夠很快速的在這麼大的市場舖開,一家的力量又不夠,透過七、八個人合作,只要大家有個共同的目標,把遊戲規則訂好,就可能快速發展、全面展開。換句話說,因為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如果能夠用更快的速度佔領這個市場,就能夠快速成為經典品牌的機會,當然中間的遊戲規則制定是非常重要。
七、八個原始股東後來發生主要的爭點是,上海派的股東跟浙江派的股東發生爭議,浙江派的股東在浙江地區經營得相當好,上海派的算是總公司,主張浙江派的一些加盟店,沒有經過總公司同意商標的授權,就向杭州的工商局,檢舉有些店沒有獲得商標的授權。
浙江派的就覺得以前大家協議每個人分配二、三省,怎麼會發生沒有獲得商標授權的問題,所以就採取幾個措施:第一個措施就商標權被檢舉去提出答辯,這是屬於比較消極防衛的一個措施, 第二個措施他們也直接到中央的商標總局,到商標總局有個評審委員會去評審商標註冊應該加以撤銷,這是比較屬於積極的方式,認為說如果能夠把這個商標撤銷,被檢舉就不會有問題。
他們在要跟北京商標總局來評審撤銷商標的時候,委託我介紹大陸律師,因為這個涉及到大陸事務,我就在大陸認識的律師裡面幫他推薦了北京的一個馬律師,北京馬律師是北京大學畢業的,法學素養相當不錯,人脈關係也相當不錯,所以就全權委託他來處理, 上海派當然也有他堅強的律師,雙方陣容都非常堅強,商標總局經過審核後,撤銷上島咖啡商標。
撤銷理由牽涉商標與著作權的關係,我代表一個陳姓的股東,當時他在台灣有一個同樣的註冊商標,但台灣的註冊商標已經過期了, 因為商標一般是十年,他在台灣的註冊商標過期了以後,沒有繼續去註冊,在台灣的商標就失效。但因為它是一個圖案,另有圖形著作權,因為我對著作權比較了解,知道在著作權法上並沒有時效的問題,其實也不是沒有時效的問題,而是它的時效很長,是人死後五十年,這樣長的時間。
於是我靈機一動,幫陳姓股東做了一個公證, 公證說上島咖啡圖形跟當時台灣他申請註冊的商標圖形一樣,雖然商標已經過期但圖形著作權仍然存在的,憑著這樣公證的文件,北京負責的馬律師就引用大陸商標法裡面有一條規定, 商標註冊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他人的權益就是著作權,雖然上島咖啡的商標已經在大陸註冊,但商標註冊已經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即台灣的著作權,大陸法律認為台灣的著作權也應該加以保護的,所以就根據這一條評定撤銷上島咖啡商標權。
行政機關處分撤銷商標以後,可以跟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商標總局的評定,在這種情況下,上海派當然就繼續走訴訟,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裡面,上海派獲得勝訴, 等於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商標總局撤銷商標的決定,商標總局是撤銷商標,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商標總局的決定,也就是上島咖啡商標復活了,浙江派對中級法院的判決不服,就再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為大陸的法律是二審終結的, 在商標一審是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又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撤銷的意思是等於回復到商標被撤銷, 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就是二審確定了,等於是已經是確定判決了, 等於商標在這個階段已經撤銷了。
這問題的局面就非常大了,維持商標撤銷,那這一、兩千家加盟店,加盟的法律依據就喪失了,表示撤銷以後大家都可以自己開上島咖啡了,會變成這樣一個結果,所以碰到這樣的情況,雙方股東想想,對大家都不好,就由一些有名望的人出來談和解,最後談成了和解,和解的情形是看商標能否提起復活,能夠救起這個商標,原來的打法有點兩敗俱傷,其實對大家都沒有什麼好處,既然已經和解了,另外透過一些程序,設法使商標復活,因為大陸雖然判決確定了,另外還有一個再審的程序,透過再審,因和解而再審判決撤銷原來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判決。
大陸再審的程序範圍比台灣再審的範圍寬很多,當然不是再審一定會成,透過一些努力的運作包括由學者專家來論斷商標不應撤銷,最終獲得再審的成功,讓商標又復活。確定判決又做了變更。
從這案子得到一個經驗,大陸的司法及法律規定彈性比台灣大多了,各當事人面臨爭訟,就會使盡各種努力,化不可能為可能,最終達到商業目標。我也期盼雙方股東以後能共同合作將商標維持。這個案子也讓我想起我曾經在台灣辦過「免刀削膠帶專利」的案例,也曾經因行政訴訟「再審判決」而翻盤的案例,該案從一九七四年一直打到一九九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