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榮海律師

2005年2月間我在報上看到主任檢察官率大批檢、調搜索頗負盛名的聯電,並限制相關人出境,甚至聲押。這種「處理規格」和處理博達案類似,但眼前放著一大堆仿冒案、金融案等遲延案件,未能投入資源予以辦妥,卻大規模搜索聯電,令人頗多感觸!台灣到底要什麼?當時,我心有所感,在2005年2月18日的中國時報發表了一篇名為「台灣的再次禁海令」之文章,反對檢方大動干戈,文章如下:

「很多史學家曾研究鄭和下西洋的船隊,比哥倫布早一百年、規模比哥倫布大很多,可後來仍是西方的天下,東方成了黑暗時代,人民過著貧窮的日子。其中的差別在於公權力(法律)對待海外拓展的態度。

西方以航海法及其他法令保護、鼓勵民間(哥倫布不是官吧!)投資,結合資金、人才與軍隊、國力,官民合作拓展海外,形成富裕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東方則是官派做海外宣揚國威(鄭和是宮中之人),後來公權力一聲令下停止了海外拓展,凡有違反者皆成罪犯!努力維持朱元璋的小農經濟思想。因此,今日東西的差距,主要還是公權力(法令)造成的。

大陸在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九年實行了三十年類似「禁海令」的政策,與世界市場隔絕了三十年,只發展國營配給工業及小農經濟,停止了自己的成長,但累積了很多土地資源及農業社會與工商社會的社會爆增價值及爆發力,其「禁海」給台灣、香港、新加坡、韓國、日本造就了免於高度低價競爭之成長機會。

但台灣卻在大陸取消「禁海」改革開放以後,於一九九0年代起陸續頒布類似兩岸條例形式的「禁海令」,在島內關著門自己玩自己的遊戲。我們對聯電、台積電、台塑、奇美等及其他相當有競爭力之企業綁手綁腳,不相信他們有智慧自行決定做必要及適當的西進;十多年來一堆官員只是忙著訂定、修改「不具開放性格的法令」,鮮乏創意性的格局,結果台灣的國民所得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水準,這些作法實令人深思!

現今的台灣已由法律人主導政局,然而法律人向來少有主導大局之訓練,記得三十多年前在台灣大學法律系,除了法律課程外,均有歷史、經濟、哲學、社會學、政治學課程,也不乏教授提及念法律不能只看條文,也必須通曉歷史、經濟、社會學等「必修課程」。

但顯然老師沒有教好,也缺乏貫通歷史、經濟、社會、哲學及法律之全才的老師,法律系學生則忙著考試也沒有學好大格局的學問,並沒有培養出適當之歷史觀、經濟觀、社會觀、世界觀及哲學觀。

法律人不知台灣要什麼,而只能遊走於形式、皮毛的法治主義及形式人權(是否及應否西進涉及企業之發展權,則少有人從憲法實質基本人權之角度予以探討),執法者也只能依著可能不正確的法令條文及法律解釋,「大張旗鼓」的猛幹一番,可能還以為辦了大案是一生難得的成就,但這就是台灣要嗎?符合台灣人民的「發展權」嗎?


以上文章發表於2005年2月18日發表在中國時報。以後,不時看到曹興誠先生上電視批評檢察官:一審判無罪、二審也判無罪,為何還不當的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先生還在更一審時跟法官說不想再出庭了!接著,高院於更審再判無罪,檢方放棄上訴而無罪確定!時為2010年10月,距2005年2月檢方搜索已5年多,檢方大敗而終,高檢終於合理的放棄上訴。

令人深度質疑2005年時地院檢方的「裁量權」是否正當行使?如此種種原因,共同促成了「速審法」的通過,對檢方上訴的裁量權,作了限制的規定。2010年9月25日我和司法界先進訪問美國麻州巡迴上訴法院,聽法官說在該州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則檢察官之「上訴」違反「一事不得二訴」(一事不再理)原則,我聽了甚感驚訝!

當前,台灣在「半套的交互詰問」制度下(沒有陪審團),檢察官漸漸「律師化」,減少了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之斟酌,檢察官起訴或上訴一個人,那個人必須面對幾年官司的糾纏,才可能終結惡夢,是以,檢察官之裁量權宜慎重!至少,對於類似此「兩岸關係」及「西進」之經濟性案件,涉及政策及行政性,不同於大奸大惡的自然犯(看了就知是惡事之犯罪,如殺人),檢察官的裁量權更應自制!

畢竟,對於兩岸關係,台灣有人主張「禁海」,有人主張「大膽西進」,誠如(宋)呂祖謙所云「天下之理,必有對」,同一個理,總是有「對立」的意見,但這卻符合「陽極必陰,陰極必陽」的太極圖,陰陽共生於一圖。對此,檢察官應包容此正反二意見,依正理正當行使裁量權。反之,檢察官也不應因此而保守,對於傷害天理的自然犯,則宜積極偵辦以保護善良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