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之法,約有五事:一曰眠食有恒;二曰懲忿;三曰節欲;四曰每夜臨睡洗腳;五曰每日兩飯後各行三千步。

                                                                                                                                 曾國藩家書

我很羨慕很會講話的人,例如,吃個飯兩小時,有的人能夠在飯局中從頭講到尾,從無冷場。在我的同學中,朱高正、李茂生這兩個天秤座的,屬於會講話的人物,他們知道的多,講話也多。

他們是異數、奇才,但大部分的男性卻像我一樣或只比我好一點,大多不太說話,但男性大都很有方向感,我自我解嘲,在遠古時代,男人在危機四伏的森林中打獵,必須不講話,才能成功狩臘及避免反被獵食的危機,但必須很有方向感,才能在森林中追逐狩獵,才能在森林中繞來繞去後,回到山洞,幾萬年的基因傳下來,男性不太會說話,但超有方向感,反之,女性聚在山洞裏,不打獵,互相嘰嘰喳喳地講不停,所以會說話,也能注意細小事,把掉在地上的麥粒一一撿起,細心多了,但大都沒有方向感,很多人,轉一個街角,就迷失了方向。

如今,不打獵了,不農耕了,在工商業時代裏,不靠體力,靠智慧、靠講話、靠考試,也可以靠衛星導航,找到方向,女人的成就逐漸超過男性,在地方法院、地檢署,女法官、女檢察官已超過男性,也從沒有女法官、女檢察官因收賄而被抓的醜聞。她們真的是優秀的一群,品德也比男性強,各位可以去看看蔡碧玉檢察長,以親身25年的經驗所撰寫的,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大作「檢察官手記」,就可以知道了。我暗想,如果我那不太會聊天的兒子能夠娶一位女法官為妻,那真是他一生最大的褔氣。這一些,我以前不太懂,但我也曾做了一些推動女性維權的工作,辦過開風氣之先的案例,間接促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

1986年左右,國父紀念館規定女性服務員懷孕必須辭職,認為女性服務員在展覽場進行導覽工作,若懷孕,於導覽時對身體不好或工作不方便,所以規定女性服務員,懷孕必須辭職。

當時是戒嚴時代,國父紀念館是公家單位,規定比較多,大家也習以為常,可是牽涉到生活、工作的問題,這些女服務員也蠻勇敢的,認為結婚就有可能懷孕,如果懷孕必須辭職,等於是對懷孕的處罰,漸漸感覺不合理,他們就委託我來幫他們爭取。

我考量的結果,當時並没有具體的法律保護這些事情,根據我的經驗,如果直接訴訟,可能有障礙,於是改變策略,我幫她們開了一個記者會,當時只有三家電視台及平面媒體,我就把這件事情寫一寫,傳真給電視台、報紙,透過一些記者朋友的關係,開了一個記者招待會,訴說這樣子的情形的不公平。

等這個消息公布以後,各種理念的人都來參加,也有一些婦女團體,如當時的婦女新知、主婦聯盟等具有新觀念的婦女團體,也都來參與,共同訴說懷孕必須辭職的制度不公平,媒體也把這個不公平的事情,做了一個報導,隔天電視、新聞都出來。

有關單位包括國父紀念館,以及他的主管機關教育部,看到這個消息以後,蠻認真地去檢討這樣的制度,記者會時我引用了一些國外的判例和制度來作為訴求的依據,以美國為例,就很注重男女平等的法制,這種事情如果在美國一定被告的東倒西歪,媒體也做了報導。

教育部和國父紀念館就在一個月後,取消了懷孕必須辭職的規定,由這個案例做為引導,婦女團體對於維護婦女的權益就更有信心更積極,經過十年的努力,台灣終於公布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當時在戒嚴時代,我們開風氣之先,到現在,婦女新知的網站上面,仍然把這個案例當作指標性事件,對台灣的婦女工作平等有蠻大的推進作用。

現在可以說法律非常齊備,在台灣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都有設置性別歧視委員會,如果認為有性別歧視,可以跟委員會申訴,這個委員會都會進行調查。

之前也接過一位小姐的案例,這個案子是一位媽媽,她是一個外商公司的人事主管,人事主管本來是在管人的,可是輪到她被解僱了。

被解僱的原因是因為她兼了總務的職務,她必須將公司重要的事情跟美國總公司匯報。有一個男性員工,對公司的產品有貼錯標籤的情形,被海關處分,美國公司就認為這位女性主管没有把這件事情報告美國公司,就把她解僱,但是對於貼錯標籤行為的主持者卻没有解僱,反而只是要負責報告的員工被解僱了。

因此我們就跟法院訴訟,請求確認僱用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解僱不合法,同時我們也向台北縣勞工局所設的性別歧視委員會申訴,這已經構成性別歧視,因為男性的行為者没有被處分,反而要匯報的女性主管被處分,我們認為這已經構成性別歧視,這等於是說有兩個管道可以救濟,根據性別工作保護法的規定,受到的損害,受害者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所以我說多了這樣一個武器,後來美國的總公司終於同意跟我們當事人和解,也就是大家各退一步,把原來的解僱換成資遣,同時協商資遣費,使當事人獲得105萬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