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從事工作自始就應有抗壓的能力,否則早就退出江湖了,我們律師大都是身經百戰,倒是當事人有的一輩子才打一次官司,有人打了一輩子的官司,所以適合或不適合打官司,是會有差異的,有的當事人他的鬥爭性、抗壓性非常強,那他就適合長期面對一個官司。但是有的當事人他的抗壓性顯然不足,很容易患得患失,這種客戶我們可能就要建議他適時適度的和解。  

我有個案例,一個大概三十歲的女性主管謝小姐,她是某外商公司的人事主管兼總務,被公司解僱了,委託我來打這個官司,我們先到台北縣勞工局去申訴,申訴的理由是公司只解僱她一個女性,對另外一個真正的行為人男性不解僱,所以我們除了一般的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以外,也申訴性別歧視。 

這個官司美商公司請了一間規模很大的律師事務所,作為他的律師。老實講這個官司對雙方都是有風險的,對資方來講,謝小姐的薪水,一個月15萬,如果官司打下來三年,企業一打輸的話,恐怕三年都要陪,一年180萬,三年就是540萬,再加上性別歧視的話,有精神賠償100萬,合計就是600多萬了,如果打五年的話,這個企業就要陪一千萬,所以這企業也負擔了相當的風險。

在勞工局申訴的階段,雙方談和解並沒有成立,但在起訴之後,這家公司的律師,卻主動詢問我們要不要和解。謝小姐問我的意見,我就跟當事人分析,法律上我們的贏面比較大,但是任何官司都有風險的,要不要和解跟委託人的個性及抗壓性有關,從這兩三個月來我跟你的接觸,我覺得你的抗壓性比較弱,容易患得患失,似乎不適合長期抗戰。

她聽了我這樣說,莞爾一笑,很認同我對她的個性評析,問我有什麼建議,我就說在勞工局的申訴階段,你提出的和解條件,對方不同意,有必要再打一個折扣,我們就少個十萬好了,結果這樣談一談,最後對方也願意用新的條件和解,案子就在雙方都同意下解決了。

這個牽涉到委託者本身抗壓性的問題,委託者,我想也蠻不錯蠻坦誠的,我這樣的說法,她也認同,好像我蠻了解她,得到一個知音的樣子,所以,我幫助她和解,解放了她心中的一個結,使她獲得心靈上的解放,不甘心被公司解僱的情緒消散了,而且爭取到了資遣費,她的心中也平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