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已經從解嚴進入民主時代,但是在戒嚴時代,金庸小說曾一度被當成禁書,後來才漸漸開放,由遠流出版社接替遠景出版社出版金庸著作。

在台灣,著作權保障的歷程,並非很長,最近這二、三十年才突飛猛進,像金庸、胡適等大師的著作權,也牽涉到出版社變更問題,而金庸又是最受歡迎的華人作家,著作受無數人喜愛,剛開始民主化時候,原出版社經營不善,更換到較有規模的遠流出版社,以便有計劃的來行銷書籍,我曾以遠流出版社法律顧問立場,為金庸著作尋求法律保障與接軌。

出版社必須解決著作權問題,除一般傳統著作權問題外,更牽涉合約問題,簡言之,包括與前出版社如何終止契約、和新出版社如何建立新約等問題。

舊版本若被侵害時,新出版社與金庸可否追訴,涉及契約保障問題,當然從著作權角度是一體,無論新舊,還是侵害金庸著作權益,因為內容一樣,即使有一些改變,郭靖還是郭靖,楊過還是楊過。人物事績一樣,小小更動雖版本不一,仍屬造成侵害著作權的侵害,仍然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著作出版四十餘部,「著作權法實用」是其中之一,我儘量結合法律理論與實務,從實務角度引申許多案例,特色是參閱書的人都能了解,使法律變成生活化的東西,如該書的最後一章,從各行各業的角度分析,認識如何使用著作權相關契約,只要找到行業別就可貼切使用。

又提到著作權產業,是指某產業營運或業務執行,廣範牽涉著作權,著作權產業包括:圖書出版商、畫圖美術產業、廣告、電腦網路軟體程式開發產業,隨著 I T 產業的發展,相關著作權產值更大,有關音樂歌星樂曲創作、唱片公司等著作權產業,現在有音樂著作權協會,對公共場所播放音樂,開始收錢,也與著作權產業有關,再來影片電影電視劇影像著作權產業,建築物設計特別也構成著作權產業,林林總總皆牽涉著作權。

在如今網路時代,網路的內容也涉著作權產業,而科技越發達著作權產業越廣,對創作人個人言,著作權是可觀收入,譬如金庸小說及胡適的著作老少咸宜,尤其金庸是華人最暢銷作家之一,版稅以外,製作電視劇電影,收入很可觀,創作人在知識經濟時代,憑藉創作擁有龐大收入機會,除了個人創作以外,如何讓個人作品納入著作權產業,牽涉到創作人與企業合作與合約關係。

個人創作如何讓大家有償使用增加營收,就要企業化經營,個人也須要與企業訂好合作契約,以形成良好著作權產業,如何透過合約大家把遊戲規則訂好,互蒙其利推展著作權產業,相當重要。譬如說大歌星、巨星有可觀收入,透過經紀人公司推廣、促銷演唱、演出,就牽涉合約與誠信問題。

除金庸外,胡適的著作權亦復如此,當時成立了胡適紀念館,胡適有很多著作包括日記,由紀念館授權遠流出版社出版。我也協助他們處理,那時也感到自己能為當代名作家盡點棉薄之力而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