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姓吳的當事人,他在某一個上市公司,從基層幹起,從基層員工一路升、升、升、升到總經理,這上市公司原來是國營化,後來民營化之後,被國內某個財團吃下。

這個集團後來極力要去大陸投資,吳總經理卻對大陸投資有一些不同的意見,結果,就被公司解僱了!

他從年輕的時候就從基層做起升到總經理,他認為他是員工,就根據勞基法來起訴,主張解僱不合法。公司卻提出抗辯,認為他升到總經理就不是員工了,屬於「委任關係」。

在法律上員工是「僱傭關係」,如果是僱傭契約的話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必須要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的各種情況才可以解僱,如果不構成第十一條、十二條解僱的話,解僱是違法的,法院可以判決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仍要按月薪給付薪水。

但如果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委任關係」,則民法在委任關係有一條規定: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 。

在這過程裡面,我們就提出來說,雖然他是總經理,但還是員工,而且最重要的是他是一路這樣升上來的,當他升為總經理的時候,怎麼突然變委任關係,原來的僱傭關係跑到那裡去了?如果僱傭關係結束了,公司怎麼没有給付資遣費?

但是很遺憾,法院都不理這個,法院認為你身為總經理就已經是委任了,至於原來的僱傭關係跑到那裡了?這個法院不管,反正在法律邏輯上認為只要升為總經理就是委任關係,委任可以隨時終止,原來的僱傭關係跑到那裡去了?就不管了,用鋸箭式的法律概念,來審理這個案子。

實際上,這些人其實是薪水階級,套一句話叫做專業經理人,他根本不是老板,不是僱主的這種概念,但只會線性思考的法院才不管這麼多。

這種案例實在很多,當你原來是組長、課長的時候倒還好,如果從課長升為經理就有風險了,純粹依照這種線性邏輯的話,你要把人解僱,就先把他升為總經理,他就不受勞基法的保障了,但是,這樣作公平嗎?

所以我覺得這一個對勞方極為不利的判決,影響很大,但是大部分人都不會注意到這種事情,被升為總經理只有高興的份,卻從來没有想到,原來的僱傭契約,原來的年資都不見了!建議上班族都要慎選老闆!

看看其他國家,在英文契約裡面都是寫「employment agreement」,没有人去講委任,只有台灣有類似這種案子,想要把「employment agreement」解釋為委任契約,其實是一種台灣很小格局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