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都知道,高科技可以用專利制度來保障,但有時候,也有一些技術是不方便申請專利的,怕反而會因此洩漏。這些技術雖然沒有申請專利,但公司曾對之付出心血,所以也可透過營業秘密法來保護,但因為是「秘密」,舉證上特別困難,要怎麼證明這種沒有申請專利的技術,是法律上值得保護的「秘密」,要如何突破營業秘密法舉證的困難,獲得法院勝訴三審定讞,特別不容易。

某間公司製造銷售含浸處理機, 含浸處理機是製造銅箔基板的機器,銅箔基板是很多電子業的基礎材料,當年該公司透過技術引進條例,從美國企業引進含浸處理機的製造技術,累積了十多年的經驗,可以說是國內重要的廠商。

通常營業秘密,因為原來是秘密,所謂的產業間諜其實不容易侵入,但是常常技術擁有者內部或周邊的人,包括公司的員工,以及重要的客戶,反而成為可能的侵害者,當公司的員工離職以後自行創業,就會牽涉到營業秘密外洩的問題。

這個案例的發生是有一個楊姓的員工從公司離職以後,自己就創立一個類似營業範圍的公司,跟原來的母公司競爭,他離職時涉嫌把公司電腦裡面一萬多件的存檔跟技術帶離,所以他創業時就很容易開始生產。他也知道原來母公司的客戶群,他就針對原來的客戶從事削價競爭,因為他的開發成本比較低,就以低於原廠25%的價格從事傾銷,因此挖走了不少母公司的客戶,被害的公司來委託我。

因為牽涉到營業秘密,它含蓋到三種法律的交集,第一個就是勞資關係,有關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包括離職以後競業禁止的問題。第二個包括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領域。第三個領域它也牽涉到原公司跟新公司的公平競爭跟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牽涉到公平交易法。可以說是集合勞基法跟智慧財產權的營業秘密法以及公平交易法三大法領域。

這個案例委託時,我考慮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它的舉證蠻困難,因此在策略上就針對營業秘密舉證困難的特點,擬定訴訟策略,首先,到底要打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一般律師會打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涉及到違法可能要坐牢的問題,打刑事訴訟優點就是給對方很大的壓力。然而,我考量若一下提起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要求的證據比較嚴格,它是以故意為犯罪要件,不像民事訴訟過失也必須負責,若一開始就先提刑事訴訟,未必對我方有利,因此不宜冒進,而針對本案擬定了較為穩當的三階段訴訟策略。

第一階段

針對營業秘密舉證困難的特點,我方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台機器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新公司第一台針對被害公司的原有客戶挖走了一台含浸處理機的業務,這一台原廠報價是640萬元,新加入者以480萬元來報價,差額160萬,我們就請求160萬的三倍的損害賠償,因為,根據營業秘密保護法的規定,損害賠償可以擴張到三倍。第一階段先用民事訴訟僅對一台機器,請求三倍損害賠償。

透過民事訴訟的過程,律師可以要求法院調查證據,調查證據包括買這台機器的公司,法院發函及傳證人,來證明新公司有用低價招攬客戶的種種原因,以及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公司也有做營業秘密的保秘措施,新公司在財務上没有花費有關的開發費用,透過種種證據的調查,在民事訴訟裡面,因為當事人自己調查不易,一個有概念的律師,就可以透過法院調查證據,讓原來只是疑似而不明確侵害營業秘密的證據,能夠調查得更清楚,後來法院經過蠻長的時間,判決確定我方勝訴。光地方法院就打了三年,終於判決被侵害的公司 (我的客戶) 勝訴,侵害者應該賠償。

第二階段

根據民事訴訟調查程序所調查加強的證據,對侵害者提起刑事訴訟,牽涉到背信罪及洩密罪的問題,背信罪指楊姓員工在公司服務的時候就開始作業,把營業秘密偷用出去,洩露工商秘密罪指洩露公司秘密給新公司的問題。刑事訴訟也相當久,因為它要經過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還好因為有第一階段民事訴訟的舉證,充實的調查證據,最後法院刑事訴訟也是判決確定構成洩露秘密罪,但是背信罪沒有成立,因為沒能證明在任職期間就在進行了。

提起刑事訴訟的作用,不只是刑事訴訟而已,它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在第二階段,對方加聘了東京大學及紐約大學的法學博士,一位是刑事訴訟法另一位是知識產權的重量級名教授,擔任律師團,雙方學理及實務招數盡出,精彩萬分,最後我方仍然獲得勝訴確定。

第三階段

在刑事訴訟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後,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賠償。第一階段的民事訴訟我們只請求一台的賠償,但因為被告所新設立的公司,陸陸續續賣出多台機器,第二階段的刑事訴訟利用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數千萬的民事損害賠償,這一部分不必繳訴訟費用,可以幫公司節省一大筆的訴訟費用,第三階段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也獲得了最終的勝訴。

這官司打下來雖然勝訴,可是感覺倍償辛苦,像第二階段的刑事訴訟,第三階段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大部分買入的客戶都在新竹地區,所以是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的,我感覺新竹是一個科技城,但新竹地方法院在辦理這種科技案件,卻感覺經驗稍嫌不足,官司要打了五、六年才可以判決,甚至一個案子在地方法院打四年才能夠判決出來,地方法院都是比較初任的法官,也有調職的問題,經歷三、四次法官的調職,一個案子要打四年才會判決,實在不符科技城綜合的條件。

後話

這案子還衍生了其他爭議,當時向侵害營業秘密的被告公司,買機器的這些廠商,他們可能是貪圖便宜去買了侵犯營業秘密的公司的產品,不向原廠買,因此也發生二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品質不良,雖然侵害者以一個比較低的價格來販賣,侵害者是模仿別人的,自己没有原創力,製造一個跟別人很類似的機器,它的質量還是没有到達該有的水準,所以瑕疵不斷,故障頻頻,因此,也曾發生過貪便宜的買方公司來告這一家侵害營業秘密的被告公司的現象。

第二個問題:買機器的這些廠商本身也是上市公司,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利用侵害人家的營業秘密製造的產品,來從事生產,如果產生不當得利的時候,被害人可以跟使用營業秘密產生出來的機器的公司要求分配不當得利,這也有可能產生延伸的訴訟,這些都是上市公司,它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表示說過去打了這十年的官司,如果被告要分配不當得利給被害人的話,那這些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會變成不準,所以引燃了後續一堆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