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所以司法的效率要儘量快,當然,快總不能讓正確性受影響,所以正確性、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或者說二者應該相輔相成。
2007年我有一個案例,和銀行打官司。某銀行憑稅單就查封他人的財產,這個案子在彰化地方法院。當時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的某些法官素養實在很差,裁定及判決都亂作一通!這個案例當中,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到底離譜到什麼程度?
這判決竟然說,如果所有權是劉女士的,那幹嘛要跟主張拍定及點交的人和解買回被錯誤拍賣的房子?這判決居然連跟人家和解都成為對劉女士不利的判決理由,因此,劉女士來找我,我代理將本案上訴到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我在台中高分院開庭時,第一句話就說通常法院也希望當事人和解,如果有和解就變成對自己不利的理由,誰還敢和解?彰化地院卻居然拿和解當判決書的理由,高等法院法官聽我這樣講就一笑,認真去查,最後就改判我方贏了,這個案子對方也沒有上訴,因此判決確定由我方勝訴。
這件案子當時的執行也是錯誤的,但彰化地院執行處卻不理會我們所提起的聲請停止執行。只是,我們的法律太保障法官了,在現行法下也不能追究他們的責任!
講到這裡我就不禁憤慨,我不是想過分的抬舉自己,但執行處的年輕法官應該重視這是誰提出來的理由嘛,結果卻一意孤行,裁定及判決亂寫一通,只想要快速結案!為什麼可以這樣亂判一通,不重視有素養的律師所寫出來的法律文件,不去重視有道理的意見,卻自己亂判一通!
尤其還在判決中說「如果是劉女士租地蓋屋,那為何不先設定地上權?」,殊不知台灣人民在實際生活上很少用到地上權,而通常不訂地上權,只用租地蓋屋,這也是人民的自由,法官沒有社會經驗,就亂判一通,受苦的還是人民,最後證明他們弄錯了,也沒有什麼處罰,無怪乎現在很多年輕的法律人,一窩蜂的想要當法官,成就了自己的心願,受苦的還是那些恐龍判決下的當事人。
裁判效率固然重要,但判決還是要用心,如果只顧著結案速度,無視律師合理的意見,以及當事人的痛苦,只因身為法官就自以為是、態度倨傲,那人民用納稅錢奉養這群人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