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衫軍事件發生在2006年10月,在國慶日前後幾天,以國慶日為主軸,100萬人著紅衫,走上街頭,訴求貪腐下台。國民黨時代慶祝國慶,但民進黨政治立場和國民黨不一樣,因此,於民進黨主政時期,國慶日也變調。
2006年10月10日,施明德發起「天下圍攻」,在國慶日當天表達關於反貪腐的訴求,但是台北有不成文規定,警察當局對國慶日慶典以外的集會遊行之申請是不允許的,此種習慣,由法律角度認真講是有問題的,譬如說國慶日召集單位是「國慶慶典委員會」,這是沒有法源的組織,為什麼國慶可以舉辦?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國慶慶典委員就可以舉辦國慶慶典,其他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國慶日當天遊行活動卻不被獲准,很奇怪!
其實,這是法律枝節,重要的是「天下圍攻」有百萬紅衫軍,集結國慶慶典,佔滿博愛特區,簡單說集會遊行在國慶日沒有被警察局核准,形式上,違反集會遊行法明顯,檢察官很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對施明德等16人提起公訴。
我擔任該案的律師團之一,審判時候這到底要如何辯護?從2006年底起訴,2009兩年後才判決,過程拖延,因參與人數眾多錄影帶需經勘驗,耗費許多時間,紅衫軍被起訴的十六人被指控帶頭首謀。
當時確實是以宣示反貪腐為目標,雖說百萬之眾,但是非常守秩序,雖然泰國也學台灣紅衫軍模式,可是比較起來台灣顯得有秩序多了。
經過兩年審判,傳訊重要人士,也傳訊警察署長王卓鈞去作證,當時它是台北市警察局長,詰問他當時為何不核准?除了不核准以外,當時紅衫軍主事者也有跟警察局開會,甚至於雙方互設聯絡人員,如發生緊急突發狀況,紅衫軍、警察局都有提供聯絡人名單,此種紅衫軍與警察局的協議,是否代表著某種形式的合法許可?協調出警察局聯絡人,和一般完全非法的違法集會遊行法有差異。
經傳訊證人、看錄影帶等等漫長過程,2009年終於宣判,在辯論終結後隔了兩三個月宣判,中間又有插曲,當時眾議修改集會遊行法,將核准制改為報備制,集會遊行法除罪化,法官也在等待集會遊行法除罪化情勢,最終等不及而宣判無罪。
此案深刻體會,大凡法律案件被認定是否違法,在情理、合理性上如何解讀非常重要,如果認為正當、合理,就有可能在法律解釋上朝向不違法之解釋,一旦情理正當性是負面的,用法律去解釋它合法,那法官也下不了手,因此情理正當性論斷非常重要,這一點律師團做出相當多陳述,爭取法官的認同,後來法官在判決書提及集會遊行法秩序與反貪腐正面意義。解決正當性後,法律解釋上認其不違法的理由。
因為台北市兩百萬人除幼小弱老,半數出動,包括各地群眾主動參與,人民的多數讓非法變合法,就像民主政治投票改變政治,也使非法變合法,所以民意在民主法治社會確實重要,人數多到一定程度,使非法變成合法。
後記
二十年來,我承辦不少集會遊行法案件,每個案子的結論彈性很大,可能全然相反,譬如說我為2004年3月26日的中選會抗爭案件辯護,當時總統選舉計票後7日,中選會宣佈陳呂當選,群眾包圍中選會抗爭,認為在司法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緩停止公告,一些群眾自發包圍中央選委會前面,當中七、八名立法委員聲援,在群眾場合講話,經中央選委會准許進入辦公室陳情,七、八名立法委員還推定兩三位立法委員代表,在選舉委員表決前陳述,而這活動、動作後來被檢方提起公訴,認為首謀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後我擔任辯護律師團成員之一,2004年5月辯護到2007年8月才判決,四名立委獲判有罪,結果和紅衫軍不一樣。
另外2004年3月19日衝撞高雄法院案,我擔任邱毅的辯護律師,那案子檢、法更過份,大家都知道邱毅被判一年兩月,後來減刑為七個月,強制拘提及入監執行,同樣集會遊行,一無罪,一有罪但易科罰金,一入監,同為集會遊行法,判決不一,按集會遊行法刑責原不重,但對邱毅案,高雄地檢署除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邱毅外,再加起訴首謀妨害公務罪,後者刑重,二加一,另外,衝撞法院及檢察署可能也得罪法院及檢察署,也是重判之重要因素,故檢察官起訴更重的首謀妨害公務罪。在高雄地院我們聲請法官迴避,但法院不理,經三審確定,邱毅也執行了,但直到到2017年,我們仍未收到法院裁定駁回「迴避」聲請的「裁定書」。
本案可見檢察官擁有較大的裁量權及濃厚的主觀判斷。何為主觀判斷?326案及319案同樣有點衝撞,惟檢察官可單純依集會遊行法起訴,也可以集會遊行法加上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兩罪一體起訴,結論天差地別,牽涉檢察官裁量權公平與否問題,將來檢討檢察制度,主觀與客觀性有很多可探討空間,法律一樣有很大的主觀空間,出發點不一,老百姓甚至於立法委員,如果面對檢察官出手重,閃不開的結果就很慘。法律公平乃徒有其表,有深刻理解之人,有完全不同體會。我1990年代曾為陳水扁蓬萊島案辯護過,惟時空流轉,至2000年卻成為邱毅的辯護人,命運誠難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