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因有機會訪問汕頭仲裁協會及(紐約)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對「兩岸(太平洋)三地」仲裁有若干觀察,加以台灣之司法近來頻出狀況,乃加深我認為宜建議企業多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之方式的想法。

汕頭仲裁委員會

汕頭仲裁委員會是粵東惟一之仲裁委員會,於2010年上半年委聘四名台籍仲裁員,我也是其中之一,該會特於2010年8月24日舉行授證典禮,我特別赴汕頭一趟與會,受到市政府、仲裁委熱情地接待,由市政府陳新造副秘書長、仲裁委莫少華副主任主持授證儀式。

目前,汕頭仲裁委受理的糾紛類型包括:買賣合同、房地產合同、借貸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合資合作合同等經濟合同糾紛,但不能受理下列案件:(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家事案件;(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人事爭議;(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協議,包括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之協議,其條款之規範表述為「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提請汕頭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汕頭仲裁委之意見認為所謂「仲裁協議」儘可能採廣義解釋,包括以電子郵件協議、以複印件協議等方式為仲裁協議。而且,不限於汕頭市區之爭議,凡外地、外省之爭議均可以協議在汕頭仲裁。目前汕頭年約100件仲裁,還不是很多,尚較能專心、快速的仲裁,同時委聘台籍仲裁員,不失為能有效、快速解決爭議之管道。

並且,為了維護涉外仲裁之權威性,避免因法院撤銷仲裁裁決,規定凡法院擬撤銷仲裁裁決的,須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如高院認應撤銷仲裁判斷的,另須報上級最高人民法院複審批,反之,如高院認為應駁回「撤銷仲裁判斷之聲請的」,則高院可以駁回撤銷之聲請,不必再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至今,已有四件涉及台商申請仲裁的,大都獲得預期效果之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加強對台商之保障及維權效果,汕頭仲裁委經上級審批,在全國200家仲裁委中,首家於台商協會設「仲裁聯絡處」及「聯絡員」,並經上級及國台辦支持,於2009年為聯絡處做揭牌儀式。為提高仲裁之效率,規定仲裁案件應在八個月內結案,避免遲延。

有位台商從大陸專門技術人才引進人工胰島素,雙方簽訂技術合同,並訂有在汕頭仲裁之條款。因該專門技術人員隱匿該藥屬「國家機密」,後被國家安全單位發現,台商引來了麻煩,惟汕頭仲裁委於處理合同糾紛之仲裁時,仍依合同裁決台商方勝訴,維護台商方是被害人之立場,權益應受保障,使台商並以此擺脫洩露國家機密之公法(刑法)問題。

(紐約)美國仲裁協會之趨勢

紐約作為國際第一大都市,自涉及國際間之商務糾紛,AAA於1926年成立伊始即因考慮到國際貿易的需要才設立。1996年更進一步成立「美國仲裁協會國際業務部」(ICD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處理當事人、內容涉及國際之仲裁業務。ICDR於2009年處理836件國際仲裁案件,類型包括連鎖店、營建、經銷代理、僱用、智財權、合夥合資、國際借貸金融、航運運輸、能源、通訊電信、娛樂等類案件。ICDR常務服務團隊有25人,來自15個國家,作為案件的管理經理人,處理管轄、安排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聽審(hearing)、審後事務(post hearing phase)之進行。

2010年9月15日,拜訪設於紐約之美國仲裁協會(AAA),發現一些有趣之「趨勢」:

司法的遲延、沒有效率是世界性的問題

在美國以「司法」解決民事、商事爭議,聯邦法院每一審級的法院平均處理時間約為22個月,在州法院如有陪審團的為25個月,由法官審的為18.4個月!此種情形仍在惡化中。

由於美國政府的預算,包括司法預算面臨減縮(Sates face budget cuts to courts, 2008年金融風暴後突顯出來,至少有25個州削減司法預算),在預算短缺之情況下,法院優先處理刑事案件及涉及婦女、小孩等弱勢群體須加保護的案件,一般商事案件就被排在後面,須「等法官」讓爭議雙方苦於遲延,在此背景下,仲裁有大量增加之趨勢,因一般仲裁所需之時間平均為7.3個月,具有快速省時、省錢、Control of the outcome等三項好處。仲裁之好處還包括「不公開」,有益於維護商譽。

在仲裁類型方面甚為豐富

亦案件數量依次為:商務契約爭議、僱用契約、個人傷害、建設工程、智財權、壽險、產品責任、房地產租、賣爭議、環境糾紛、商業借貸、公司重整(2008年以來之特色),這比起台灣之仲裁,只限於少數類型,可以說是五花八門。

我特別以勞資爭議為例,請教他們「為何資方會同意仲裁」?他們回答有幾個因素:(1)主要是司法程序漫長,無法掌控結果何時出來(Can not control the come out),(2)如由陪審團裁決之案例,陪審團多同情勞方,資方寧可交付仲裁,(3)為了商譽,寧可仲裁,(4)在勞工案件,有集體協約約定仲裁。

台灣可為借鏡之處

以上諸多因素中,集體協約於台灣尚不發達,台灣亦不行陪審團制度,故僅(1)訴訟漫長,不知何時結案及(4)商譽之問題存於台灣,故勞資以仲裁解決爭議尚無法如美國之普遍,但有鑑於台灣一般法官仍多同情勞方,故我還是建議交付仲裁也應該在資方的勞資爭議選項當中。

此外,以仲裁解決像勞資爭議等弱勢群體之糾紛,應如何解決爭議雙方實力不對等之問題?仲裁協會注意美國法上之「正當程序」(Due process),以及在支付仲裁費用方面優惠勞方,勞方僅支付100美元,其餘由資方支付,並且,勞方可委請「公益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