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計劃區現在是台灣最高檔、最貴的地段,也是台北的精華區。
大概在1985年左右,那裡有很多土地是蔡姓祭祀公業所有,祭祀公業裡面有很多派別,大家在爭取祭祀公業的控制權,在控制權爭取到以後,又跟財團掛鉤,賤賣土地給財團,財團一得手,取得土地的資源,之後就可在信義計劃區蓋大樓,其利益可想而知。
在這個案例中,蔡姓祭祀公業某派系把土地賤賣給財團,為什麼會賤賣?因為對於取得掌權地位的人而言,祭祀公業是公的土地、是没有成本的,賣一塊賺一塊,一百萬就賺一百萬,就算應有的價格是二百萬,他卻只賣一百萬,因為零成本,還是穩賺!以低價收購的財團則賺更多!所以有資本跟機會,去運作,以獲取極大的利益。
我個人承辦這一系列的案例,感到有很多的無力感,雖然我認為在法律方面我代表的那派,應該要獲得勝訴判決,但是我感到很無力的地方是在於:我們在很多案例裡面,幾乎地方法院都是贏的,但是到了台灣高等法院就是會變成輸,所以我合理的懷疑,對方有在高等法院下手去影響司法。還有,當時地方法院有一個楊姓法官判決也是不合理的一面倒。
我個人做律師三十年以來,没有賺過一毛黑錢,也有相當的勝訴率,代表司法有相當的公正性,我從來也不會讓法官背黑鍋,我總是跟當事人儘量的說,法官應該是公正的、應該是依照法律、依照證據來判決的。只是,法官的素質也是參差不齊,見解及採用證據也有不妥的時候。
上面這些話,在一般的案例裡,我相信是事實,但是到了訴訟標的特別大、利益特別大的案子,可能就會走樣了!
在1985年左右,信義計劃區有關蔡姓祭祀公業爭奪土地這一系列的案例,我個人就深有所感,有外力介入司法而產生不公的感覺。這種感覺不是污衊法庭,我沒必要污衊法院,因為我是靠法院吃飯的,靠我的法律、靠我的法學素養、靠我的努力收集證據,我是靠這個吃飯的,多麼地希望它是公正的,說它不公正也在侮辱自己,我沒有必要去污衊。
但是有關蔡姓祭祀公業的這些疑案,到台灣高等法院。讓我引起合理懷疑,怎麼我們每次在地方法院都贏,到了高等法院就會翻盤,這是我個人深深覺得遺憾的,原來「富貴險中求」真的有這回事,他們以不正當的方法「吃掉」了蔡姓祭祀公業在信義區的土地,獲利至少百億,我不知道上天有没有公理,有没有報應?
這是在1985年代的事了,沒想到,到了2010年,台灣高等法院還是出了「收賄」弊案!四位涉案法官被收押,司法院長為此辭職。此案證明確有法官收賄,讓我百感交集,頗有失落感。令人稍堪安慰的,三十年來,我安份守己的打官司,也能生存,公平的法官也還是不少的。
祭祀公業公祀土地的處理,包括土地的清理、派下員變動的申請、甚至有財產遺漏的提存處理等,其實是非常複雜的工程。反過來說,有許多都市更新案裡面,也不能輕忽相關法令的建制跟配合。
祭祀公業是台灣的民間習慣,在以前,沒有具體的明文法律規範,只能用比較抽象的法律,引用民法的相關接近的條文,來作審判,這樣的條文就給法院比較大的衡量空間,但衡量歸衡量,也不能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
我認為還是要力求客觀、公正。因此我也進一步建議,涉及到祭祀公業的案例,各個法院應該加強列管,由政風單位比較注意祭祀公業的案例,既然有極大的利益,政風單位就應該多加監督,才不會讓他有弊案產生。但以目前政風單位的典型傳統台灣公務員心態,實際執行上恐怕還是有困難。
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貪瀆發生的可能,時代在進步,我們不能讓類似案件陸陸續續的發生,像這樣的案子能夠讓他更透明化,譬如說上網公告、地政事務所在辦有關祭祀公業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時候,我們認為地政事務所也是重要的一環,如果地政不公正,那另外一方在行政訴訟上面就很難扳得回來,所以我呼籲地政事務所也要有公正的監督機制,行政訴訟的時候,行政法院也要認真的去稽查原來所做的變更登記公不公正,應該發揮行政法院救濟公正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