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近(18)日據媒體報導,司改分組會議決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上開刑事法律之修正決議,可謂以邇近作家林奕含事件為觸媒,然而,林奕含女士是否真的是因為怕被「狼師」陳星之妻告通姦罪,才沒有舉報陳星的不當性關係?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難解的「謎」,以一個「謎」作為修正法律的觸媒,是否妥當?

上述妥當性姑且不論,至少不是謎的部分,應該要優先處理。通姦除罪化的最有力理由,是不應用刑罰來維繫婚姻關係,同樣的,目前台灣實際上有許多「怨偶」,因為《民法》裁判離婚規定之不當,而被迫延續婚姻關係,彼此在婚姻中不斷互相懲罰、折磨。這不是謎,而是實際存在的社會問題。

設若上開刑事法律真的照司改會決議修正,則《民法》離婚的相關規定,亦應作配套修正,而不是總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見樹不見林,不作整體性的全盤考量。

目前《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規定,實務上最常用到的是該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條規定兼採「破綻主義」及「有責主義」之精神,簡單的說,所謂的「破綻主義」,係指只要婚姻中有裂痕就可以請求離婚 ;「有責主義」則係指應對裂痕負最大責任的一方,不能請求離婚。在這種立法模式的操作下,縱然婚姻中已存有深刻的裂痕,但想離婚的一方若是須對該裂痕負較大責任,也沒辦法想離就離。

這種偏「有責主義」色彩的立法,實際上是與偏「破綻主義」,只要婚姻有裂痕就能訴請離婚的先進國家立法趨勢背道而馳,也因此在我國離婚判決的實務上,往往是夫妻兩方在法庭上互推責任,搞得水火不容,到最後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已經撕破臉的夫妻還要怎麼繼續婚姻生活?

說穿了,問題關鍵往往是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為了不分配財產給另外一方,寧可繼續這段「貌分神離」的關係。而在台灣過去傳統的婚姻關係中,有個值得重視的現象,丈夫的不動產常登記在妻子的名下,甚至動產都交由妻子管理,而每個月由妻子支付「零用錢」,但是一朝感情破裂,財產都在妻子名下,若丈夫訴請離婚獲准,則妻子可能就要分財產給丈夫,所以在訴訟中,妻子當然會盡可能的主張丈夫應對婚姻裂痕負責,使丈夫無法成功訴請離婚。設若丈夫於離婚案敗訴,則其已與妻子撕破臉,財產又都由妻子掌管,一個無財產傍身的老男人,受盡屈辱、被聽任自生自滅者有之,當然,這種情況亦有可能發生在妻子一方。

然而在台灣的「司法保守主義」下,沒有法官敢突破裁判離婚「有責主義」的判決先例,只好繼續矇著眼睛,認為夫妻感情不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讓兩個勢如水火的「怨偶」,繼續維持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彼此互相折磨下去。

有詩云:「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