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與法學先進參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解說人員特別提到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四週牆壁上部,雕刻著人類幾千年來在「法」方面有重大貢獻的代表人物,包括中國的孔子。孔子的斜對面有法國的拿破崙。

大家都知道法國在拿破崙時代完成了包括民法在內的法典,是所謂大陸法系法典的開創者(1804年),比台灣法界所熟悉的德國民法(1898年),早了近百年,影響大陸法系深遠,是以,拿破崙當「法」的代表性人物,當之無愧!

然而,為何有中國的孔子作為「法」的代表?為何是儒家的孔子?而不是法家的什麼子?同行的法官頗覺驚訝,甚至有人有不認同之意。

我忍不住為孔子「辯護」,脫口說:那是因為孔子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張大光兄也說及「孔子任大司寇審判實務」。這樣,當然還不夠。

由於現代忙於「法」的人,對儒家的國學少於研究,同樣的,深研儒學的人對於現代「法」亦少於接觸,於是便不易理解儒家的孔子何以是「法」的代表性人物。可惜的是,我也沒機會就此問題詳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恰好,近一、二年來,我個人因偶然機會接觸較多宋、明、清理學、心學,熟讀黃宗羲等所著《宋元學案》、《明儒學案》,我的心情竟能同聯邦最高法院的結論一樣,體會孔子確係中國「法」的代表性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