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與補教名師陳星一案,目前雙方透過媒體彼此放話,儼然已形成一場羅生門。值此同性婚姻釋憲,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合法化的國家之際,是否亦應順便考慮再成為亞洲第一個訂定「狼師罪」的國家?
目前我國《刑法》227條的準妨礙性自主罪是保護未滿16歲之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至於16歲以上之人,則承認其有相當性自主的能力,是不是有必要將16歲的門檻,再往上提高到18歲甚至20歲?這是立法論的問題,在未修法提高年齡前,既然本案林女士與陳星發生性行為在17歲時,則《刑法》227條之罪難以成立。
而我認為,本案的重點其實在於:陳星濫用林女士對其在「師生關係」中的「孺慕之情」去發展成「性關係」。所以《刑法》有無必要回應民意而考慮增訂「狼師罪」或「狼師條款」,研擬規定:「師生關係」中之一方若「未成年」,而與「已成年」之他方發生「性關係」,則他方直接構成犯罪?
至於《刑法》228條的利用「權勢」來妨礙性自主罪,司法實務傳統見解是僅及於「學校老師」,本案台南地檢署是否勇於突破傳統見解,而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張至「補教老師」?尚待觀察。
只是話又說回來了,「補教老師」焉有什麼「權勢」?所以關鍵還是在於,濫用「師生關係」中的「孺慕之情」去發展成「性關係」,只是現行法偏偏沒有這條「狼師罪」的規定!
這讓我想到一個故事。唐太宗貞觀年間,有一次朝廷大舉釋放數百名死刑犯回家,並約定時間讓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結果這些死刑犯果然都如期歸來,一個都沒例外,世人皆稱讚這是唐太宗的仁德所致。但這件事後來被王安石踢爆,君子都很難作到的事,這幾百個死刑犯卻作到了,完全違反事理之常,所以懷疑這根本是套招套好的,一方想活命,一方想求仁德之名,因此成就了這個神話。
本案面臨高度的證明難題,而一般的性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舉證的問題,通常都是案發當下就要採證,但本案卻是遷延近十年,增加舉證困難度,只是在民意所趨下,台南地檢署依然積極展開偵辦,只是我們好奇的是,要用現行法哪一條來起訴陳星?會不會這也只是一種民意或民代與台南地檢署的套招默契?大規模搜索、積極偵辦一下,暫時滿足民意的需求,到最後還是宣告不起訴?
陳星到底是不是「狼師」?當然是!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法則中,有一個道理叫做「不證自明」(res ipsa loquitur),陳星身為一個老師,卻將其與未成年17歲學生的「師生關係」發展成「性關係」,光憑這一個事實,就構成「狼師」的行為,而依照侵權行為的舉證法則,此時舉證責任轉換到陳星身上,改由陳星來證明自己不是「狼師」,而舉證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
可惜,本案不是民事侵權行為事件,而是刑事案件,刑法裡面也沒有一條「狼師罪」!就既有的罪名及能蒐集到的證據來看,似乎皆難達到起訴的門檻,最後由台南地檢署宣告不起訴的可能性不低,就算順應民意起訴,到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莎士比亞名著《王子復仇記》裡面有句名言:「 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本件林女士之一方,若想成功扮演「家長復仇記」,建議:與其利用高證明門檻的刑事程序,不若採行較低證明門檻的民事程序,並象徵性求償一塊錢就好,讓法院來認證陳星「狼師」的身份,其他就交由社會公論來制裁 ; 對陳星一方,則建議:不要被動等待法院認證,而應主動捐獻財產作公益,以示悔悟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