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近的立法效率突然變得好高,讓人不禁想去探討一下效率變高的原因,現在連行政教職都可兼董事。

立法院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可兼任新創公司董事職務。

上開規定讓人覺得有點奇怪,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而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一事,仍歷歷在目、方興未艾,而立法院卻突然通過上開修法,不正是重重打擊基層檢調的士氣?有這種「白領護航法」,以後要怎麼制裁「白領犯罪」?

按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正是所謂的「公務員」,卻可兼任新創公司「董事」,該公司是公營還是私營?若是私營,有沒有公私不分的「利益迴避」問題?

而既是在「公家機構」服務,若涉及「技術轉移」,則利用「國家資源」研發的技術,將為「私人公司」所用,而該等「公務員」卻可擔任該「私人公司」的「董事」,有沒有「私相授受」的「對價交換」問題?

早在幾年之前,國內才發生了包括台大土木系、環工系等四名教授的貪污案。於今觀之,該案的被告們都太過猴急了,再多等個幾年就好了!

因為在前開法律通過之後,根本沒有私下接受廠商招待的必要,光明正大的去當合法的董事就好了,董事可拿到的報酬跟享受的利益,又豈是私下接受招待跟餽贈的蠅頭小利可比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