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榮海律師 昨晚整理資料,不小心找到一本小書,1988年我和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魏逢亨教授起草「台灣及大陸地區民間交流關係法」草案(張榮發國政基金會委託),成為後來立法的參考。三十年後思之,穩健有餘,開創性不足,或許這是法律人的通病,然而也受限於當時及一代的社會環境。 開創性的作法應該在行政院成立「大陸開發基金」參與重要的台商投資案,以董事資格參與管理,並將利益回饋全體國民(如投資大陸不動產就賺多了⋯⋯)。當時想到的點子,但沒有信心寫進去,寫了社會也不會接受。 分享此文:Facebook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文章分頁導航 上一個 上一篇文章: 行政教職可「兼董事」?下一步 下一篇文章: 兩岸民法交流之體悟-佟柔、謝懷栻、史尚寬、王澤鑑、黃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