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8日下午13:00,從松山機場直飛武漢,當日17:00抵漢口建設大道與高雄路口的高雄大飯店。飯店名字很特別,附近還有台北路。

初到武漢,幸有當地同宗、同行呂晨葵律師熱烈接待,格外親切。難得呂律師對文史哲及當代中國發展等問題,知識廣博。當晚,經呂律師安排隔日晨與其所刑事部律師細談「人身安全」之議題。

隔日九點半到十二點,與汪洋律師(與廣東省委書記同名)等詳談。據悉:刑案須先思考「立案或不立案」,偵查機關如認為「輕微」而「不立案」並無正式之不立案文書,不立案可能超過半數。如立案,通常約有90%可能進入「刑事拘留」程序,進而,又約有90%進入「逮捕」程序,偵查機關用以確保辦案之有效性。

刑事拘留是由偵查機關自主決定,並無外部的審核機構,但內部有管控機制,使有瑕疵之案例不超過一定比例。目前傾向於社會安全大於人權。

比較特別的是,汪律師提到對刑事拘留、逮捕仍有救濟管道:控告與申訴。控告是指主張程序上出現刑訊、逼供、誘供等問題,向偵查機關或上一級控告;申訴是指主張實體法上應不構成犯罪或不符合刑事拘留、逮捕之要件。但這兩種救濟方式並非像上訴一樣那麼正式的,接受控告、申訴的上級關也並不一定會「複審」。

在終審前,家屬不能會見。律師雖有會見權,但須偵查機關及看守所的雙重批准,並不是那麼方便。(家屬雖不能會見被逮捕之被告,但台商家屬透過台商協會、台辦的協調,仍有獲得會見的機會,這是下午武漢台商協會承辦人員明確表達的)。一般輕罪才有可能「取保候審」,重罪一般不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比較少用,因有有時會變成「變相的羈押」。

汪律師處理過較印象深刻之案例:某殺人燬屍案,因無直接證據,經中院、高院判死刑,最高院複核不過,高院重審而發回中院,中院第二次判死刑,高院又發回,現中院第三次審理中,估計已不易再判死刑。該案從2005年羈押到現在。因此,逮捕期限的規定也不是絕對的。

19日下午至武漢台商協會(位於台銀大廈)參與小型座談,由會長特助張維新(德林)主持,參加者有江先生、游明騰(信安)、王菁律師(盈科)、鄢盛雄律師(盈科)、霍琳律師(華徽)、汪洋律師(大成),與談要點如下:

  • 在武漢較少台灣人涉及刑案,類型有:酒駕、車禍、涉毒、詐騙。
  • 最近熱門話題是「酒駕」(5月19日武漢晚報有一則新聞:公安部:各地警方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5月1日起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險駕駛罪」,包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中,「醉酒」指25-80/100ml的行政罰可行政拘留15天,超過80的刑事立案,處1到6個月拘役。
  • 無照駕駛的個案:開車的無照,坐旁邊的台灣人有照。警察說「台灣人教唆無照駕駛」。律師說,不涉刑事的,沒有「教唆」的問題。
  • 台協及台辦對台灣人涉案會出面協調派出所,在一、二天內保出來。
  • 案件尚未終結的關在「看守所」;終結的,本地人分至各地「農場」工作;涉外的、重要犯人在洪山監獄服刑。
  • 案件尚未終結的,家屬不可會見,但可委託律師會見。但台協幹部說:透過台協、台辦的協調,台屬有可能獲得批准會見。
  • 在監服刑有聲請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的機會。鄢盛雄律師提到一些方法。

主持人認為法律諮詢確實需要,但遺憾的是:常座談以後就沒下文了,希望有關部門編列經費形成制度性的、經常性的法律諮詢時間,例如每周一個下午或至少每月一次,聘請當地律師及台灣律師提供諮詢,形成經常性的諮詢服務的經常性隊伍,讓台商熟識、信任。

20日晨10時去武漢火車站,搭11:30的動車赴鄭州。還好事先打聽好不是漢口站,是青山站(武漢站),比赴機場還遠。武漢火車站寬廣明亮舒適,不像傳統火車站之人多、雜亂。途中跨橋過長江,只見江邊露出許多沙灘,計程車師傅說,長江少有像這樣嚴重的枯水期。

我心想:近日嚴重水荒,加上三峽大壩攔水吧。五月天,武漢35度。不愧為三大火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