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與西安間已通高鐵,兩個多小時可到。2011年5月22日1:24從鄭州往西安,途經洛陽、三門峽市、靈寶、潼關、華山北、渭南。洛陽以西至潼關,地形多黃土丘,被無數山澗切割,崎嶇不平。
這裏曾是無數古戰場,秦始皇派王剪東出潼關攻打韓、趙,其後項羽入關、董卓西逃、安祿山、黃巢入關攻陷長安、李自成、多爾袞……。如今山河依舊,農民仍在丘陵間種著小麥,歷史上數不清的君王、大將、亂賊,任它再英雄、狗熊,也只不過是天地間的過眼雲煙,何苦殘害生靈?
在歷史的時光隧道中,一恍神,就到了西安北站,離市區恐有30公里,計程車亂七八糟,毫無管理,人人拒載短程,人人都在問去那裏,問了二十輛後,總算有輛願意去市中心鼓樓廣場!
在西安訪談過程中,聽當事人言及西安雁塔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有刑訊毆打嫌疑人之行為,令我震驚。
在台灣的法律界,如果有人述及被警察打,或許有人會相信(但也很少很少了),但如果說檢察官會打人,應說沒人會相信。
在西安卻聽到檢察院打人。提醒台商注意:其輕微毆打嫌疑人之目的可能是想激怒嫌疑人反擊,然後以妨害公務馬上刑事拘留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續辦他們想要的大案。
2009年雁塔檢察院就發生張西安暴打檢察官案,一般人多認為發生類似狀況係檢察院的人先輕微毆打當事人、激怒當事人所致。
我們一向喜愛西安的文化氛圍,不意卻連檢察院都涉及違法刑訊逼供,實在不應該,蓋執法者要辦別人違法,自己卻先違法。也許辦案人員念在破案成果,惟手段的合法性也很重要。
誠如中國理學家所云「世事錯綜已極,成否實難預料。就行事論,只能平心靜氣,據我所見最是者,盡力以行之,而不容有一必其成功之念。苟欲必其成功,則此心已失其正。成功仍未可必,所行先已不當矣。」(呂思勉,理學綱要,134頁,江蘇文藝出版社)。
在西安也聽及在看守所的會見程序公告上寫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先經辦案人員的批准」、「次數以一次為限」、「不超過一個小時」、「批示不派人監視時不派人監視」。
刑事拘留通知家屬方面,實際上也常根本未通知家屬。通知手續也常在嫌疑人招認以後補起來的材料。但對台商較「優惠」,可能會依法在24小時通知家屬。
從武漢一路走來,感到有一種氣氛:不時聽及因政策而對台商有「特權」好像不宜長久繼續對台商有「特權」。(一絲絲酸酸的,但也不是明說),但是,如果像這種本來法律就規定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而偵查機關先對台商依法做到了,就不能酸為「特權」了!甚至,法律尚未規定家屬可以會見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被告,而先讓台商家屬會見了被拘的台商,也應認為法律規定太落伍了,不應該酸其為「特權」。
大陸法界及律師也不乏認為偵查機關太著重於嫌疑人的口供,將刑事拘留後之10至15天視為「破案關鍵」,斷絕被拘者與家屬會見,以實際行動對律師的會見權製造障礙!使嫌疑人「孤單」、意志瓦解而招認,其維護治安、公安之目的遠高於人權。
其次,在取保候審方面,採「批准制」而非「條件制」(即:滿足條件的一定取保),故獲得批准取保候審的比例低於5%。
另外,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其後雖被判決無罪確定,但只要刑事拘留的程序上合法,該曾被刑事拘留的人則不能請求國賠。
最近,大陸在熱「醉駕」問題。今天在中央電視上看到一則關於車禍的法治報導,播出陳家在北京酒吧喝到晨五點,以每小時110之車速快駛,又闖紅燈,在路口撞了一輛私家車及一輛公車,造成私家車一家四口二死二重傷,電視將法庭活動播出,結果陳家被中院判決無期徒刑,還可以上訴。
像這種車禍被判無期徒刑的重責,已超出「車禍」的過失犯,而以(故意)「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論罪」判無期徒刑,其重刑在台灣是看不到的,故台商宜特別注意酒後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