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所生?法生於義,義生於適眾!

過於複雜的法律概念,或有違正義!請回到「素樸、簡易」的法律概念及正義,以適眾!

我有一個訴訟案件有證據(Line):「本人徐00於101年九月底前以180萬元買回180張X唐光電股票。徐00」。這到底是買賣契約、民法379條附買回權的契約或買賣契約的預約?

我認為是單純的買賣契約,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認為是「買賣的預約,只能請求訂定買賣本約,不能直接請求買賣價金」(105年度訴字1328號判決);客戶信任我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改判我方勝訴,認為「契約要素已明確合致,已無另訂契約之必要時,即應認為本約,徐某承諾以180萬買回股票,契約要素已明確合致,無另訂契約之必要」(105年度上字第1436號判決)。對方又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而判決確定。

我深深覺得:唸法律的法官讀了太多的法律概念、契約類型,如果失去了純樸、素樸、簡易的認識,搞了一堆名堂,反而失去正義!讓老百姓付出了更多不必要的費用!也感謝委託人的信任,再給予一次機會。也感謝台灣高等法院的正確觀念。

人民所關心的是「依據契約,實現權利」,實無必要因爲法律人法官或律師認為是買賣契約、買賣的預約、買回契約的爭執,而發生權利實現的障礙⋯⋯應回歸樸素的法律觀!否則,法律何有義?何能適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