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民事糾紛往往到最後就是賠錢了事,但法律這種東西是很一板一眼的,判決書上只會寫張三應給付李四若干金額,但不會跟你講如果張三名下已經沒有財產時應該怎麼辦?

所謂的脫產就是這麼一回事,債務人想盡各種方法把自己名義上的財產盡量降低,導致就算最後敗訴確定了,名下也沒有足夠財產可以來還給債權人。但是實際上,債務人難道真的沒有錢了嗎?

不是的,只是債務人把他的錢換成各種不同的形式繼續存在而已。比較常見的情況,像是「贈與他人」、「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甚至「買賣」、「出租」給第三人、製造假債權等等,凡此,這種「事實上的有錢人」轉換成「形式上的窮人」之方式,都會侵害到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也因此,債權人針對以上這些可能發生的狀況,應該如何處置?

這在法律上可以分成民事以及刑事兩種不同途徑之處理方式:

在民事上,於債務人脫產之前,債權人可以聲請「假扣押」,此亦可達先期清查債務人名下財產之效果 ; 於債務人脫產之後,債權人可依據民法第244條,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脫產行為」。

在刑事上,債權人可視個案情況,主張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或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得利罪」,於涉及不動產登記時,尚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問題,而考慮對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