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年初我與百羽律師接了一個很特別的案例:年齡70多歲的張女士來事務所委託,張女士受高齡81歲的梁先生委託照顧其高齡101歲的母親,而梁先生隨即在數天後往生。然而,紛爭的問題是:梁先生在其往生前一年內,與50多歲的林女士結婚,另梁先生的原配許女士往生後,許女士之家人對梁先生與林女士再婚之事,很不諒解,而不再過問101歲梁老太太的事務。隨後林女士主動聲請監護宣告,老太太因年紀大了,意思表達有困難,法院卻僅依形式上之親屬關係,指定與梁先生結婚未滿一年的媳婦林女士為監護人。林女士以梁先生之配偶即「唯一合法繼承人」之身分,和張女士的意見不同而有所爭執。 
  這一堆「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80歲的梁先生再婚、80歲的如何照顧101歲的事務?結婚不到一年的林女士是否會真心照顧101歲的「婆婆」?「近鄰」張女士與遠住加拿大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間誰有照顧梁老太太的權利與義務?男人80歲了,適合再婚嗎?再加上,有一家老人照護機構以「法律文件尚不足」等問題為由,遲未退還梁先生所繳納的「押租金」650萬元,此650萬元是梁先生書面交待取回來作為梁老太太的扶養基金,這一些「複雜的法律問題」還來不及由「法院作出決定」前,102歲的梁老太太已經在林女士的「照顧下」往生,無人能判斷這中間有無「道德危險」? 
  我很佩服張女士對梁老太太的關心,在「法律方面」張女士比林女士弱的情形下,張女士仍然以具體行動關照梁老太太,這期間張女士自己的丈夫也往生了,張女士忍著悲傷處理自家高齡80歲的夫婿的身後事,還要堅強履行夫婿老同學梁先生委託張女士照顧老母親的承諾,心理素質實在堅韌。 
  這一切一切,我與百羽律師看在心裡,內心觸動,深感「老年時代與問題」的嚴重。時,百羽即建議我:既然長照這方面的法律目前尚未臻成熟,仍屬於一個荒漠地帶,何不來好好的研究一下呢?我說:那你就好好的幹吧!因此,始有了本書之撰寫。以此書紀念梁老太太,並向張女士致敬。 
  律師執業凡三十餘載,深有所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有賴於人的執行,同樣地,執行發現問題,也會反過來影響法律的修改,法與人,其實是密不可分的一體兩面關係,推行法治的成敗,關鍵還是在人! 百羽律師,其用功之勤與才思之敏,乃我在少壯一輩的律師中所極為少見的,本書之成,端賴百羽律師。 
  時代在變,當「社會瀑差價值」之差距變小時,年輕一代已較不容易賺到財富,年輕人如能適時投入「老人照護事業」,或較有機會從「已經賺到財富的上一代」手中合法賺錢過來,所以,我鼓勵年輕人趕快行動投入長照事業! 
  「長照事業」有狹義及廣義,如為廣義,本書之作也算是「長照事業」的一環,百羽律師已經行動了,本書作為臺灣第一本針對長照領域相關法律的論著,謹以此序為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