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舉凡如因慢性病、失智、身心功能障礙等造成失能並「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而需要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療之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法,2017)者。在上述提及的服務對象及範疇中,則以老年人的長期照顧與全體國民之利益福祉最習習相關。 
  自民國54年至63年間政府開始推行家庭計畫之節育政策,臺灣的人口結構便產生了相對變化(蔡宏政,周昀臻,2016) ,而受到長期出生率持續下降以及國民平均餘命增加的影響,臺灣老年人口比率不斷的向上攀升,民國82年起老年人口(65歲以上)比率即超過了總人口數的7%,使得臺灣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在106年2月內政部統計處(2017) 的統計通報結果中,老年人口數則是首度超越了幼年人口(0-14歲)數的佔比,來到了總人口數的13.3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按聯合國相關定義的推算,臺灣於107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14%),至115年老年人口比率則將可能超越20%,使臺灣成為「超高齡社會」(內政部統計處,2017)。 
  由上述可知臺灣社會向老年人口傾斜之人口轉型 (population transformation)趨勢其可逆機率似乎已相對微小,而對於老人的長期照護則成為刻不容緩的全民問題。從統計處(2017)資料中發現,臺灣人口老化指數(每百位幼年人口所當老年人口數)於106年2月首次大於100,代表臺灣的人口扶養結構將從原本的「扶幼」轉變為以「扶老」為主。然而家庭之保護照顧功能,因「兩性平權思維的普及與婦女勞動參與的提升,使得傳統以婦女作為家庭主要照護人力的安排模式已無法滿足實際的照護需求」(陳玉華,2016) ;再者因家庭形式改變、育兒教育費用高漲、平均壽命延長等,也造成老年照護對於個人或家庭在經濟結構上的負擔相對加重。而家庭扮演照護功能提供者的角色改變後,使得對於從家庭外部提供長期照護的勞動人力需求增加,進而衍伸出更複雜的照護專業、勞工權益、法律規範等相關議題需要被探討與重視。 
  老年人口之健康狀況亦為長期照護議題須受到全民關注之原因。臺大醫院醫師翁康寧、陸鳳屏(2017) 指出,臺灣老年人口中盛行如高血壓、糖尿病、骨關節病變、認知功能退化等慢性疾病,且平均80%的老人罹患至少一種慢性病,50%則有兩種以上,故惟有按慢性疾病特性來設計合適的長期照顧模式與管理機制,才可降低醫療資源的浪費、降低家庭與個人的財務負擔、並賦予延長老人健康生命的實質意義。綜上所述,長期照護所牽涉的議題範圍從個人、家庭、民間及公立機構組織、乃至於專業醫療及社會制度等,故必須有一套妥善完整的法令來保障全體國民的利益與福祉,並確保國家機器之正常運作。 
  百羽律師在本書中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從立法背景、法源依據、到法條內容皆有詳細的說明,而該法尚未處理之問題、所衍伸之爭議、各法間的交互影響、及相關必要之配套立法,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落實到服務機構後之執行與應注意事項,本書中也有相當精闢的論述。除此之外,百羽也引用諸多社會實際案例作輔助,使關注該法之一般社會大眾及長照服務提供機構之相關從業人士,可以從與自身較為貼切的敘述內容中對本書產生共鳴——這是百羽執業律師之餘,辛勤研究長照法制的成果,也彰顯他關懷臺灣社會的熱忱。期本書之出版能使臺灣社會獲得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更清楚的認知,亦盼能引起產官學界之正面迴響,一同為健全的長期照護制度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