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應該要先問:為什麼要宣告破產?

依照一般人的直觀想法,或許會認為就是因為欠債不想還錢,所以才要聲請破產,但是,實際上卻剛好相反,破產是用來還錢的一種方法。

因為債務人現存的財產已經不能夠清償全部的債務,也因此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對所有的債權人做比例式的清償,是以,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人,因為沒有涉及到多數債權人間比例分配的問題,司法實務上有認為不得申請宣告破產。

《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

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那如果債務人根本沒有財產呢?則破產財團無法構成,換句話說,債務人根本沒有錢可以用來做分配,講得更實際點,連付給破產管理人的錢都沒有,又要怎麼聲請破產?根本就沒有聲請破產的實益!

所以不是說任何在訴訟上敗訴的情況,都可以宣告破產,還要看債務人到底有沒錢。畢竟,破產制度是用來解決債務人「有錢但不夠分」的問題,而不是用來解決債務人「根本沒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