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電子商務巨擘,亞馬遜公司的創辦人貝佐斯認為,成為某個領域的專家之後會承擔一個風險—容易被該領域的既有知識所束縛,難以縱觀全局而以全方位的思考來解決問題。

上述貝佐斯所言,正好點出了台灣法界長久以來的毛病—許多法律從業人員習慣僅以法律觀點以法論法,以致視野過於狹隘,忽略社會實際運作的狀況,造成法律適用上與社會一般人民的邏輯脫節,也因此人民不信任司法者所在多有!

曾經接觸過一個案件,這案子是涉及一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原告為該公司的股東,在法律上算是該公司的所有人,公司倒閉了,股東自然受有「財產權」之損害,但是判決的法官卻不這麼認為,他認為公司倒閉不是股東「財產權」的損害,而只是「股價」的損失,不是「權利」受損,而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在《文子》當中即有一段記載,文子問老子說:法安所生?老子回答道: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法律概念重在合乎邏輯始能符合道義,而義生於眾適,這種邏輯必須是要一般民眾都可以理解並接受的,是以眾適才能合乎人心。

以前述的判決來說,假設你有一台車子,停在路邊被人撞毀,依據該法官的邏輯,這不是你對那台車子的「財產權」受損,只是你這台車子在「市價」上的損失,不是「權利」受損,所以你不能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規定去告那個把你車子撞毀的人!這顯然已經嚴重偏離一般社會大眾的邏輯了!這個舉例或許誇張了點,但是更可以看出純粹窮究法律的邏輯,最後卻反而會造成荒謬的結果,而無法達成個案正義,這也是台灣許多法律從業人員的盲點所在。

台灣有些法官常慣於自行套用一些過於複雜的法律概念,而偏離了法律「質樸」的宗旨,而這種法官的自我邏輯,往往偏離了社會大眾的一般邏輯,又怎能達到個案正義呢?無法追求個案正義的司法,又怎能奢求得到人民的信賴呢?所以台灣人民不信任司法會很奇怪嗎?文子就對於這種法律存在的目的感到疑惑,因而問曰:法安所生?老子答曰: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乎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