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律師
邇近台灣社會因勞基法修訂而激起一連串抗爭的浪潮,也因此突顯出許多勞動法上爭議問題。然而,與此同時,長照法、長照機構法人條例也陸續三讀通過,甚至長照2.0也都有許多爭議問題,卻為何不見與勞基法等量齊觀的抗爭浪潮?究其所以,適用長照法的都是一些老年人長輩及失能者,又怎有足夠之體力、能力去上街頭主張權益呢?但實際上,長照問題像是一種正在逐漸侵蝕台灣社會的慢性病,其嚴重性更勝於勞基法的爭議。
目前台灣長照的病灶主要有二,其一是「財源」,其二是「人力」。以前者來說,長照法訂定時,不採長照保險制,而採長照稅收制,固然有其考量,然在欲效法歐美先進國家往福利國家理想邁進的同時,卻忽略相較歐美先進國家之高稅率,其實台灣的所得稅率是遠遠低得多的,在稅率相對甚低之情況下,台灣的長照採稅收制,能否達到預期水準?實在讓人生疑。
這不禁讓人想到清朝時的康熙皇帝,為了博「仁君」的美名,宣示了「永不加賦」的「德政」,結果隨著人口增加,反而產生更大的弊病!造成康熙後期的政治腐化,最後留下一個爛攤子給雍正收拾,但雍正隨即勵精圖治,想出「攤丁入畝」、「火耗歸公」等政策來彌補康熙為圖美名所造成的弊害,沒想到,雍正卻因為執行力太高,而遭到既得利益者的抹黑,擔下了許多莫須有的污名!但總結雍正一朝,卻充盈了原本被康熙搞到空虛的國庫,此種政策執行,直到今日仍值政府借鏡,應避免康熙偽君子式的政策宣示,而效法雍正切實可行的政策執行。
回到長照法議題,在台灣的較低所得稅率情況下,採長照稅收制而不採保險制,或因考量到「永不加賦」的康熙精神,將長照財源定基在菸捐與遺產稅、贈與稅,而非所得稅上,使國民較不易感受到加稅負擔,卻也因此使長照的財源易陷入不足狀態,但政府也確實努力的想辦法增加長照財源,譬如使婦聯會「樂捐」160億元,然而下一個婦聯會又在哪呢?
現今長照財源不足的狀態,在康熙式「永不加賦」的政策下,單憑政府之力,已難救亡圖存,適時的開放市場,使得民間資金願意投入長照產業,已成勢之所趨。但在長照市場開放的同時,亦須注意法律層面的監督配套,始不致使長照產業淪為財團壟斷而形成階級壁壘,筆者就此提出幾點建言:
一、政府入股,官派董事
保險法擬鬆綁保險業者投資長照機構,惟政策上開放長照市場雖是不得不然,亦應預防「市場失靈」而設定政府監督機制,譬如使一定成數的官股介入,以官派董事適當監督長照法人。
二、訂定裁罰「董事個人」之規定
與此同時,也要借鑑兆豐金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重罰一案,洗錢防制法雖修訂,但增訂的罰鍰部分卻多是針對「法人」,對於監督嚴重失職的「公股董事」,只能透過民事求償,沒辦法充分達到嚇阻不法之效果,建議應增訂得直接裁罰長照法人「公股董事」之規定,以防止「金蟬脫殼」,以民事求償又緩不濟急之缺點,強化監督效果。
三、創造長照人力投入的誘因,增設「長照師」
再來說到長照的「人力」問題,目前台灣佔最多數的長照人力,來自於約二十四萬的外籍看護,照服員的人力缺額則是持續增加,為何?因為聖人只是種傳說!在沒有足夠誘因的情況下,誰會想要投入這種「作功德」的勞力密集產業?
是以,未來的長照人力政策上,應顛覆既有思維,提供充足誘因,以吸引年輕優秀人才投入長照事業,讓年輕人看得到未來,覺得從事長照有前景,如考試院或可研擬開辦高考「長照師」之類科,比照律師及會計師,不須依循固有「僱傭式」的思維,得採「承攬式」的接案型態,在市場機制下,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之餘,更可為自己增加收入、提升社會地位,長照人力必須要有新血加入!
四、補助長照相關產業,預防企業出走
在另一方面,亦應注意人工智慧、遠距醫療等科技在長照產業的應用,或亦可緩解部分長照人力不足的問題,台灣在此領域已有多年發展,只是礙於市場不足,尚未能形成規模經濟,就此政府應獎勵長照科技的投資創新,以擴大此部分市場。否則,目前中國大陸諸多企業爭相投入養老產業,若政府未能提供利基,若對岸「以本傷人」,恐將引發台灣長照相關企業的一波出走潮,就此實應妥善擬定政策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