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榮海律師

因緣際會,到鵝湖書院,讀東萊先生群書入儒,過著論「理」說「法」的日子,豈不快哉!

    過年期間讀到一篇「東萊博議」:易經「睽孤」的文字,很像現代的兩岸關係:

  • 呂祖謙為兩岸關係預卜了一卦「睽孤」

一、白話文:

        在「睽」卦快變成「歸妹」卦的上九爻叫「睽孤」(在「睽」之「歸妹」曰「睽孤」),爻辭上說「見豬背上満是泥巴及載満鬼的車,於是先張開弓要射它們,但仔細一看又放下,因為仔細看不是來搶親的匪寇,而是來求親的;只要前行遇雨,一切順利」,「象」曰:「遇雨之吉是因所有的疑惑都不見了」(雨清了泥巴、散了鬼)。這卦表示:幽暗和光明實相表、裏,幽暗鄰近光明,光明鄰近幽暗,一開始就不是孤立,「睽孤」爻處在「睽」卦的最後一爻,孑然孤立,將幽暗和光明隔成兩種不同的路缐,因隔離而產生懷疑,因懷疑而產生怪異措施,所以背上満是汚泥的豬,載満了一車的鬼,陰暗醜陋,詭計幻想,無所不在。但「至理之本同」(相同的)終究不能被隔離。懷疑在時,就想射它一箭,疑慮解開時就放下弓箭;有疑慮時就以為是搶婚的盜匪,疑慮解開則是迎娶的。原先懷疑是鬼怪,只是沒能融合幽暗和光明為一體罷了;就像陽氣宣發顕現,陰氣蟄伏隱匿,平常好像二氣不通,等到陰陽二氣合和成雨,則陽中有陰,陰中有陽,誰又能說它們是不同、怪異的?陰陽調和成為雨,則萬物受其滋潤受惠,幽暗、光明合而為一,則一堆懷疑一掃而空,融通灌注,和同無間,平日的懐疑都被洗掉而不復存在了。

    二、文言文:

        在「睽」之「歸妹」曰「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其「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幽、明實相表裏。幽鄰於明,明鄰於幽,初未嘗孤立也,是爻居「睽」之終,孑然孤立,睽幽、明於兩塗。睽生疑,疑生怪。故負塗之豕(豬),載車之鬼,陰醜詭幻,無所不至,然至理之本同然者,終不可睽。疑則射,解則止;疑則冦(匪),解則婚。向之疑以為怪者,特未能合幽明為一耳。猶陽之發見,陰之㐲匿,陽明陰幽,常若不通,及二氣和而為雨,則陽中有陰,陰中有陽,孰見其異哉!隂陽和而為雨,則群物潤;幽明合而為一,則群疑亡。融通灌注,和同無間,平日所疑,不復存矣!(註1)

    三、解說現今兩岸關係

        當前,兩岸政府可以說走到「冰點」,不太往來,大陸認為台灣不贊成「九二共識」,台灣認為大陸「打壓」,雙方見到的滿是「污泥」及「車上的鬼」,張弓欲射,真是到了「睽孤」的狀態!但弓舉久了不射,終須放下弓,「和平之至理」本相同,終不可睽!疑則射,解即止,終要由「睽」卦走向「歸妹」卦,和平結成「一家人」,共享經濟繁榮。我實在太欣賞呂祖謙這一段文字了,真是「未卜先知」,比劉伯溫還厲害。

  • 易恩者,莫如怨
    • 「恩與怨,親與仇,人皆以為不可並也;殊不知易恩者,莫如怨;易親者,莫如仇……」(註2)

       白話文:最容易施恩的,莫如原來有怨的;最容易親的,莫如原來有仇的。

    引伸:最易結怨的,也是原來有恩的。有人把別人給他的恩惠,認為是理所當然,一旦停止了繼續給恩惠,就成了怨的對象。

  • 「勞民之易為仁也」、「併兼者,高詐力;安定者,貴順權;此言取與守不同術也」;「安民可與行義,而危民易與為非」(註3)

      白話文:對飢苦勞累的百姓最容易實施仁政;在兼併取天下時行詐術、武力;取得天下安定時要和順權變,這是攻取、順守不同的術。

  • 法紀重要?還是武器重要?

        翻閱明末大儒劉宗周全集(黃宗羲的老師)在公元1643年李自成快打到北京時對崇禎皇帝說「火器終無益於成敗之數,國家大計,當以法紀為主」,「用兵之道,太上湯武之仁義,其次桓、文之節制,下此非所論矣」,力斥西洋教士湯若望助造火器。再過二、三年,北京淪陷,清兵下楊州,破南京南明政權,大儒劉宗周抗清失敗,絕食而死。(註4)!令人感慨,大儒不知世變,輕視火器的重要性,拖到200年後,到了鴨片戰爭的年代,西洋的火器就打趴了中國及東亞,可見火器與法紀一樣重要!其後,中國學了西方火器,也學了西方的法制。

  • 商務糾紛談判—以和為貴

        過年前在國賓飯店咖啡廳代表客戶和對方代表律師談判,一件1996年的大陸商務糾紛。對方律師提出複印的董事會議紀錄,我説:都時效消滅了,當原告很辛苦、邁向達到目標的變數很多、費用很高、又捨不得律師費,不然二年前委託大律師怎麼沒有實際起訴?大概捨不得付律師費,耽誤律師的時間,您辛苦了。想那麼多不做,不如收下我方同意的現金3000萬比較實在!不要幻想不實在的一億了。

        第二回合等過年後了。希望雙方以和為貴!

  • 法官差一點逮捕檢察官

差一點被法官逮捕的檢察官找回了顔面!之後抗告成功!一套法律,法官、檢察官解釋大不同?法律的客觀性何在?大家都宜謙虛!

        2018年1月間發生彰化檢察官聲請彰化法官拘押渉性侵嫌犯,被法官認為他已承認、相關證物已經扣案,無拘押必要!檢察官當庭說「法官是否頭腦不清楚?」,氣的法官當庭要「逮捕」檢察官(後來經院檢長官協調未執行);後經檢察官抗告到台中高分院,昨天抗告成功,高分院認為被告有再犯可能性、電子信息時代有勾串証人可能、有逃亡可能(哈哈,什麼可能都出現了?),發回彰化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哈,為什麼高院不自己定案而發回?拖長了程序!),哈,差一點被法官「逮捕」的檢察官這下板回了面子!彰化地院新受案的法官要挺同事?還是屈服呢?繼續演!由此可見一套法律,院、檢這些法律人有不同的解讀、認定,如何提高法律的客觀性?1995年潤八月我寫了「法律的客觀性」這本書。法律的解釋、適用性質上有主觀成份在,執法者務須謙虛、客觀,莫以「獨到的見解」入人於罪。

  • 司法改革須「內心的接引」

司法改革除了外部制度的改來改去以外,如何趨動法官為人民服務、做好官的熱情?才是關鍵。「外來的制度無論如何優異,若乏內心的接引,終究無法趨動」!二讀蘇亦工教授論文「公正與公益的動力–從「未能信錄」看儒家思想對淸代地方官行使公共職能的影響」,深有同感。論文論述:張五緯這位淸代名不見經傳的江西府、縣小官著作「未能信録」的辦案實例及募款建立制度改善二千年來地方「溺死女嬰」之惡習,在清代「家天下」致重刑輕民的制度下,張五緯仍勤於辦民事案件、公正辦案、反思自己的過錯、能決而非不辨是非曲直的息訟、不止依制度上的每月三日、八日、十三日、十八、二十三、二十八日才能提訴民事訴訟、不各打五十大板、反對刑訙逼供主張以理服人,願意比制度做出更多的努力與付出。支撐張五緯這位小官的動力,是儒家經典與母訓「慎」、「公」、「勤」、重民事,否則地方生靈何須父母官?張五緯常言「天即理也,悖理者可不知所警惕耶?賞善罰惡,理亦在其中矣」。書名所謂「未能信」取自論語公冶長:子使漆雕開仕,對曰:吾斯之未能信。子說。書名大意是説訴訟之前不持偏見、訴訟中不過於自信,虛心求証。書名已見張五緯受儒家正能量所趨動,時時以折之以理、不許冤民、公正、勤求民隱、無愧父母斯民之任!用現代的話術就是做好人民的公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蘇亦工教授下結論稱「國人致力於制度的變革,但卻又走向另一個偏頗」、「外來的制度無論如何優異,若乏內力的接引,終究無法趨動;中國伝統文化資源中真正堪與西方制度之公正與公益精神相呼應者,惟孔孟之道莫屬……」(註5)。

        讀了蘇教授的論文,誏我知道了張五緯這個小官,在那樣困難的環境中,為小老百姓做了許多優秀、公正的民事哉判,還積極地解決人民的問題,保障了女嬰的人權!令人感動!看了兩遍,我真想出版蘇教授的論文及張五緯的「未能信錄」,給司法院及法官、法律系學生讀一讀,希望法律界有「真儒」的使命感及內心的趨動力。

  • 禮賢下士,廣用人才的魏文侯!

        翻讀「資治通鑑」魏文侯的故事,他用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以上為孔門弟子)樂羊、李克、西門豹、吳起、任坐、魏成、翟璜、、等等人才,三十年間成為戰國第一強國(才剛剛三家分晉,領土人口不大,又還未積累實力啊)!誠為「能用人才」的經典!

        其後,魏國換了君主不能用人才,許多人才跑到秦國,如商鞅、韓非、李斯,秦國就強大了。如今的兩岸,台灣能用大陸人才、外國人才嗎?

  • 錢穆解「一家之言」

錢穆的重大貢獻有二:1、編「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為淸代表性儒家作傳、整理思想宗旨),擴大「梁啓超」之作,為承繼「宋元學案」、「明儒學案」之大作,堪稱為近代新儒家第一人。猶如黃宗羲編「宋元學案」、「明儒學案」,意義優於同代的顧炎武、王夫之等人。2、解「一家之言」之真意,指出中國學術之特色在「求與人同,辨異為次」,故曰「一家之言」,同如家人(註6)。短短一段,乃為精言。

  • 杜威也有「鵝湖會精神」

偶然機會讀到「杜威融合多樣性的統合思想」(胡適的老師),主張「統合是在承認差異下的和諧,杜威追求多樣多種的統合,並非硬將許多差異還原為同一事務之劃一化的統合;此種由不平衡和恢復平衡所構成的統合,即是成長的律動」(註7),此與呂祖謙「異中求同、求同存異、融合理、心,鵝湖會精神一致(註8)。此套書由日本創價學會第三代會長池田大作所推動於各國出版。第一代會長牧口常三郎於1940年提倡和平、教育目的是為了兒童幸福增長價值,而非為了軍國主義,為此被降職、入獄並死於獄中,令人動容、感動。我買了牧口常三郎七本書:「創價教育體系」四本、「人生地理學」二本,以及「人本教育新潮流—杜威與創價教育」。

 

註1:東萊博議卷六齊侯見豕,呂祖謙學術研究協會出版,東萊博譯今譯,上冊,第243、244頁。

註2:東萊博議卷六齊公孫無知弒襄公,同前書,第252頁。

註3:史記秦始皇本紀。

註4:劉宗周全集第六冊,第26頁。

註5:見中國法制史學會出版,法制史研究第十期。

註6:錢穆,宋代理學三書隨劄,第209~216頁,三聯書店。

註7:Jim Garrison 等著,劉焜輝譯,人本教育新潮流—杜威與創價教育,第24、25頁,正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註8:詳見呂榮海編注,呂祖謙的儒(理)學、法理學,第21~35頁,蔚理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