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律師

網紅陳沂直播稱,不爽國軍多數志願役宛如米蟲。國防部表示將依法提告,還給軍人公道。有律師指出,陳沂念過法律果然知道「紅線」在哪,所言沒有觸犯《刑法》的問題。陳沂也在臉書回應誹謗罪之客體定義,稱「基本法律常識與行政機關國防部共勉之。」

不過,陳本人與該律師說法皆僅止於刑事責任,但民事部分請求權,則均未為述及。就算《刑法》上真的都不成罪,本件國防部在民事訴訟有無機會勝訴呢?

可依民法提起訴訟

我《民法》第18條1項前段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還有債編特別規定,常與《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併用,尤在第195條1項不法侵害各種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例如隱私權),均為法律保護標的。因此對人格法益的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再依《民法》第195條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對於侵害名譽所為民事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曾做出第656號解釋,就是大名鼎鼎的呂秀蓮訴《新新聞》的「嘿嘿嘿」案,肯認了法院判決命行為人登報道歉,並未構成嚴重侵害行為人的表意自由,因此相關法律規定合憲。 

本事件能否訴諸司法的最後一個問題是,當事人是否有作為原告的適格。此處受害人為所謂「大多數的志願役國軍」,該群體是否為可得特定之人?國防部是否有為其擔當,進行侵權訴訟作原告的權限?迄今尚無重要法院明確判決先例可供參。 

由於「大多數的志願役」作為原告當事人身分確認,確實有一定困難,也就更無法進行數額計算。故請求賠償金,恐怕也難勝訴。但回到《民法》第18條規定「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與第195條1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國防部能在該訴準備程序中通過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的檢驗,陳沂除非在實體要件提出反證,證明確實我國大多數志願役官兵都是廢物,就有敗訴可能。此時陳沂可能還是拒絕道歉,法院可附帶判准國防部將本判決書登報,以恢復國軍榮譽。所需費用得做為強制執行名義,從陳沂的財產支出。 

為此類爭議樹標竿

民事法判斷論證往往並無絕對是非對錯,但卻應權衡原被告的權利誰更值得被保護。國軍榮譽官兵感情,網紅狂言口舌之快,誰對社會更有價值,答案很清楚。
軍無榮譽戰必亡,這威脅到每個國民的安全。因此除非陳沂公開道歉,國防部應在民事訴訟堅持下去,給法院說話的機會,為此類爭議樹立一標竿判決,以惕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