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認為定讞的判決違憲可以向大法官提起「憲法審查」,不只是像過去只審查「法令違憲」而已,憲法進入個案是否實質第四審?一個重大制度的變革,將在2022年一月四日施行⋯⋯人口2300萬的台灣是否適合人口9000萬人的德國制度?需要増加多少司法人力?「憲法訴訟法」已經在2019年一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一項重大的變革,但國人多不知。
昨天下午參與法曹協會、月旦法學雜誌主辦的研討會,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前大法官徐碧湖、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魏大喨、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梁宏哲、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吳東都、法務部綜規司長林麗瑩檢察官、台大政治系教授陳淳文、呂榮海律師出席討論。討論內容將刋在月旦法學雜誌。
新的制度對律師是一個業務機會,但接案時最好誠實告訴委託人通過「受理」的案件可能只有不到百分之二而已(德國的情況),且只是「受理」還不一定是成功判違憲呢!要不要花錢拚一拚?就像上訴第三審成功機率只有百分之五到十,告知當事人要不要拚?(還好,我個人代理的上訴第三審經常有百分之四十的成功率。但如果像刑事告訴、再議不成後的「交付審判制度」則未聞有人成功過,就勸當事人別浪費錢了,除非只是想花錢表達不満了)。
像多了一項「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對有錢人而言又多了一項漫長程序的機會,但對一般老百姓而言,恐怕路不好走吧⋯⋯
「裁判憲法審查」的「實體要件」為「具憲法重要性或實徹基本權利所必要」(笫61條);「程序要件」為「審查庭」通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