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律很特別,影響職場關係

新立法的「勞動事件法」於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個法律很特別,值得職場的雙方(受薪者及企業)注意。本文先概略介紹重點:

1、必須先調解、再訴訟;
2、積極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如果雙方沒有合意成立調解,後面的訴訟很可能參考方案判決
3、調解時預示將來可能的判決;
4、快速效率化:調解原則上在三個月內、三次內走完;訴訟原則上六個月內走完;
5、調解時由二名非職業法官之專業調解委員加入;
6、中間關於標的、事實、証據的協議有拘束力;陳述或誏步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有深度的問題);
7、訴訟費用大幅調降,免三分之二;超過五年的標的只以五年計;誏訴訟成本更低;
8、訴訟保全(假扣押等)的擔保金大幅降至十分之一以下;有困難者,不用擔保;
9、法院在判決前可以判給一部分、先定暫時狀態(例如對調動的糾紛);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10、工會取得「集團訴訟」的權利,提升角色。律師費作為訴訟費用。11、有利於勞工的舉證:推定為報酬、出勤紀錄、
12、替代作為或不作為的補償金,保護勞工
13、法院設「勞動法庭」
14、勞動部擴大對勞方的補助;
15、很重視性別平等的案件。

綜上,法律更保護勞方;經營者更宜遵法,用人宜精、宜重德⋯⋯
法制更重視調解,符合鵝湖會求同存異的精神!
又,調解能否成功?涉及當事人人雙方的個性、調解委員的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