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八月下旬,我所辦三個民事判決了,二勝一負。其中一件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感謝最高法院,我𠄘辦案件的發回高院更審的比例有五、六成以上。下午買了三本書,其中二本和法律有關的書,一本和民國學案有關:1、尋找正義(一個紐約檢察官Preet Bharara揭2010-2020的美國司法實務,他說「能伸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2、「淸代驚世奇案—從疑案的煉成看淸代從盛世走向末路的更迭起伏」。3、「民國文人檔案,重建中」,可作為編鵝湖民國學案」的參考。 晚上略看清代驚世奇案:1、湖北「麻縣冤案」一案,刑訉後被告塗如松認罪,其後「被殺」的楊婦又被找到,形成地方官互相攻擊,不斷重審,「能吏」高仁傑用酷刑,縣官湯應求也被寃,湖廣総督邁柱(鄂爾泰的岳父)、巡撫吳應棻各自有權上報到乾隆皇帝那邊,顕示清代地方官的刑案審理,充滿刑訙及可怕的「能吏」巔倒是非。以及演變成政爭。
名詩人袁枚的文章還敍及此案。然亦有文獻說袁玫與吳應棻熟䛊為吳說話。
這樣把刑訊逼供作為合法的清朝真該滅亡啊⋯⋯到了民國,主權在民,必須禁止刑訊逼供。那怕拖到二十一世紀,事實上可能仍存在著刑訙逼供,但至少那已是不合法了。尤其是在台灣的民國,到了1990年或2000年以後,就絕少有刑訊逼供了。法律不只禁止刑訊逼供,凡是「非法方式取得的証據」,無証據能力。某君被警察逼「你若不認罪,我們會把錄得你有小三的事,告訴你太太」,某君認罪,一審判三年。上訴後委託律師辯護,法官查得確有上述逼説小三的事,二審改判某君無罪,因「自白」是「非法取得的證據」。這是1990年以後的民國。